同性婚姻不是同性戀婚姻

文/卡維波(中央大學哲學研究所教授)
同性婚姻(same-sex marriage),簡稱「同婚」,指的是同性之間的婚姻;同性戀婚姻(gay marriage)則是指同性戀之間的婚姻。兩者並不相同,最淺顯的理由是:因為同性婚姻的當事人未必都是同性戀。就如同異性婚姻不是異性戀婚姻一樣,異性婚姻的當事人也未必都是異性戀。更深遠的理由是:這個世界不是只有同性戀與異性戀兩種人(或者說:不是只有同性戀、異性戀、雙性戀三種人),這樣的身分或分類不是普世的、也不是歷史傳統的,只是當代一部份人的認同(例如,有人性好男色卻不自認為同性戀)。這篇文章對於這個深遠的理由著墨不多,留待其他文章處理。本文就只從較為淺顯的討論入手。
一、「同性戀違反上帝」或「同性戀平權」都無關同婚
同性婚姻不等於同性戀婚姻,但是兩者經常混為一談,無論贊成或反對同性婚姻,往往探討的都是同性戀的道德是非或者平等權利,其實都與同性婚姻無必然關係。換句話說,同婚派與反同婚派爭議雙方現在各自的主要論證其實都是不甚相干的。本文在後面會有更詳細的論證。
反同婚的婚家派有些是訴諸宗教的教義,例如認為聖經反對同性戀,認為同性戀是不道德或不正常的,我認為這屬於宗教信仰自由的範圍,即使這包含了同性戀歧視,也仍然屬於良心自由的一部份。但是以「同性戀不道德/不為上帝所喜」為理由來反對同性婚姻是無效的,那是混淆了同性婚姻/同性戀婚姻。至於同婚派以「同性戀平權」來作為同婚的理由也犯了同樣的混淆錯誤──婚姻存在之目的和同性戀與異性戀沒有什麼關係,早在同性戀與異性戀出現之前,也早在戀愛之前,就存在婚姻了。
我在2015年的文章〈為何同性戀平權不是同婚的有效理由?〉探討過這個問題,而且指出真正關鍵是要探究婚姻於今日的功能目的與意義為何?同性婚姻或何種同性婚姻才能滿足這樣的婚姻目的?異性婚姻或何種異性婚姻還能滿足婚姻之目的?如何處理婚姻功能或目的之分歧看法?不過2015年那篇文章並沒有帶來真正對焦的辯論,因此我這篇文章先以更淺白語言重述我的觀點,然後拋磚引玉地開展關於婚姻目的之討論方向,期待未來能有更多深入的對話。
二、「結婚是人權」為何謬誤
當然,有些流行的同婚論證並未混淆「同性婚姻/同性戀婚姻」,在此我要先說明它們,以便展開我之後的論點。例如有種流行說法是「結婚是人權」──既然人人都有權結婚,那麼同性也可以結婚。這個同婚論證可以和同性戀無關,因為講的是「人權」,而非「同性戀(平等)權利」。
不過「結婚是人權」說法問題重重。除了這個「人」必需能理性表達其自由意志這類條件外,首先要適當地將「結婚是人權」理解為「如果有人想要結婚,而且其對象也想和此人結婚,那麼他們有結婚的權利」。但是這就馬上帶來所謂近親結婚或母子婚姻、三人或多人婚姻、重婚、便利婚姻(「假」結婚)等等問題(其實上述這些婚姻形式,還有同性婚姻,在人類歷史都存在過,只是有許多現代人不接受而已)。如果主張「結婚是人權」不適用上述種類的結合,那麼究竟是為什麼?追問探究下去,必然會觸及婚姻的功能目的之類問題。因此,如果主張「『結婚是人權』不能漫無限制,必須先證明能滿足婚姻的功能目的」,那麼同性結婚是否需要限制?贊成同婚的人因此不能僅僅訴諸「結婚是人權」,而必須先證明同婚能滿足婚姻的功能目的等等。故而將「結婚是人權」當作自足有效的同婚論證便是謬誤的。
除了「結婚是人權」,還有「結婚權利關乎人的尊嚴」等和人的屬性相關之論證,在此就不一一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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