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看膩的台詞!苗博雅:10年來,國民黨始終不明白社運

記者李鴻典/台北報導

藍白聯手強推「國會擴權法案」,一般預料,今(28)日立法院院會將表決後三讀通過,國內有超過60位法律學者昨天發表聯合聲明,要求草案退回委員會充分討論。社民黨台北市議員苗博雅說,10年來,國民黨始終不明白,社運不是黑掉某人就能撲滅,因為社運不是屬於哪個人的。

苗博雅說,10年來,國民黨始終不明白,社運不是黑掉某人就能撲滅,因為社運不是屬於哪個人的。(圖/經民連提供)
苗博雅說,10年來,國民黨始終不明白,社運不是黑掉某人就能撲滅,因為社運不是屬於哪個人的。(圖/經民連提供)

苗博雅表示。10年前面對太陽花,國民黨經常說「謠言止於智者」。當時國民黨經典台詞還有:「馬英九是哈佛法學博士,江宜樺是耶魯博士、哥大教授,抗議的你是哪根蔥!有他們懂嗎!」以及他們說黃國昌是造謠昌。

當然「抗議群眾都是民進黨找來的,都是被民進黨騙」大概會重複兩萬多次。結局是:國民黨青年選票敗掉,10年不回頭。

現在,又是同樣看膩的台詞,在打壓站出來的人。苗博雅強調,10年來,國民黨始終不明白,社運不是黑掉某人就能撲滅,因為社運不是屬於哪個人的。

苗博雅也轉貼法律學者聯合聲明,她表示,不喜歡苗博雅,不相信苗博雅,沒關係。但請你看看專業法律學者、教授、博士們的訴求吧。

苗博雅轉貼法律學者聯合聲明。(圖/翻攝自苗博雅臉書)
苗博雅轉貼法律學者聯合聲明。(圖/翻攝自苗博雅臉書)

立法院應將國會五法退回至委員會充分討論
法律學者聯合聲明 2024/5/27

目前立法院正在進行二讀程序之「國會五法」,因程序瑕疵與內容違憲備受爭議,不但導致國會內部激烈抗爭,社會大眾亦產生疑慮,上週五全國各地公民運動即展現反對倉促通過的強烈民意。我們作為法律學者,在此呼籲立法院應暫停「國會五法」的二讀程序,並將其全部退回委員會充分審議,廣諮相關領域專家學者與社會各界意見,以建立具有高度共識並合憲的制度。

我國憲法並未明文規定國會調查權,其主要依據為司法院釋字第325號、第585號、第633號與第729號解釋,前述解釋分別闡明「文件調閱權」、「國會調查權」在權力分立原則之下之意義、內涵、權限主體與對象、程序和救濟等內容,劃定立法院制定相關法律之憲法界限。釋字第585號解釋認定「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但「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並非毫無限制。」並說明「其程序,如調查權之發動及行使調查權之組織、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各項調查方法所應遵守之程序與司法救濟程序等,應以法律為適當之規範。」

本次「國會五法」之修訂,不僅涉及立法院與行政院之權責關係,更涉及公務員以外一般人民重大權利之限制,釋字第585號解釋文曾經申明:「如就各項調查方法所規定之程序,有涉及限制人民權利者,必須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立法院強迫人民配合調查之手段與其相應的行政罰或刑罰,以及人民是否得拒絕出席、拒絕陳述、拒絕提供資料等問題,皆涉及人民之人身自由、表現自由、資訊隱私權、財產權等憲法權利,其目的、範圍、手段、程序保障與救濟均須詳加規定,就此而言,目前法案顯然不足。

立法委員質詢權與為了輔助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之調查權,分屬不同憲法制度。質詢權的目的在於,讓個別立法委員獲得資訊或意見,並據以形成後續表決或發言的基礎。國會調查權則係立法院為行使其憲法職權,探求立法或預算審議時所必要之事實基礎。兩者有所不同,是否得以相提並論並施以相同強度之處罰手段,均有待審慎討論。目前已二讀通過的修正條文,除了是否符合憲法有諸多疑義,亦有不少自我矛盾之處,若繼續倉促在二讀程序中未經審議而全部表決,除了產生許多違憲疑義之外,未來在適用上勢必發生許多爭議與問題。

國會質詢或調查權制度的完備化,固然是我國國會改革應該推進的事項,然而各個民主國家的具體法制設計,均有重大差異無法直接移植,若逕以外國法制之表象作為參考倉促立法,或未顧及憲政體制的權力平衡,甚至對於人民與官員基本權利的過度侵害,將造成憲政體制的混亂。在這個台灣民主發展的「憲法時刻」,我們呼籲立法院不要在本週倉促表決,將其退回委員會,讓相關法案能夠在各界充分參與與討論之後,再做周延而完整的立法。倘若立法院仍執意進行三讀程序,我們也呼籲行政院與總統依據憲法之規定行使覆議權,退回立法院重啟審議。

連署人(依姓氏筆畫順序排列)
王毓正(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王曉丹(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王韻茹(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石忠山(國立東華大學公共行政學系教授兼原住民民族學院院長)
吳明孝(義守大學公共政策與管理學系助理教授)
吳建輝(中央研究院歐美所研究員)
吳秦雯(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呂彥彬(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
李玉春(國立中正大學勞工關係學系副教授)
李志峰(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李崇僖(臺北醫學大學醫療暨生物科技法律所教授)
李聖傑(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辛年豐(逢甲大學土地管理學系副教授)
周兆昱(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周欣怡(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周明泉(輔仁大學哲學系副教授)
林谷燕(國立空中大學社會科學系林谷燕副教授)
林佳和(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林倖如(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林鈺雄(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林書楷(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何賴傑(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洪令家(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洪瑩容(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胡博硯(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胡心蘭(東海大學法學院教授)
范耕維(國立東華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孫迺翊(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徐偉群(中原大學法學院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
徐揮彥(國立東華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翁燕菁(國立政治大學政治系副教授)
莊世同(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張兆恬(國立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副教授)
張桐銳(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張嘉尹(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
陳志輝(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陳信安(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教授/系主任兼法律專業學院院長)
陳英鈐(國立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教授)
陳汶津(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陳錫平(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助理教授)
許恒達(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許春鎮(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教授)
許家源(靜宜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惲純良(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兼所長)
傅玲靜(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黃舒芃(德國波昂大學法律學與國家科學院Schlegel特聘講座教授)
黃松茂(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黃志堅(亞洲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傲予·莫那(國立東華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系主任)
廖福特(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
劉臺強(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劉如慧(國立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副教授)
蔡岳勳(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鄭明政(國立勤益科技大學通識中心法政組副教授)
簡玉聰(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鍾芳樺(輔仁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蘇彥圖(中央研究所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
蘇慧婕(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陸續更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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