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為法律實為恐嚇的《港區國安法》

Pro-democracy Leung Kwok-hung, center, and others protesters shout slogans " Stop One Party Rolling" before they march toward the flag raising ceremony marking the anniversary of the Hong Kong handover to China in Hong Kong, Wednesday, July 1, 2020. Hong Kong marked the 23rd anniversary of its handover to China in 1997, one day after China enacted a national security law that cracks down on protests in the territory. (AP Photo/Vincent Yu)
圖片來源:AP

⊙林志潔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港區國安法》)七月一日上路,但前一天六月三十日的晚上十點仍不見條文,近午夜時分所有條文一公告,各界驚呆──一個當代法治社會從未看過的荒謬立法,幾乎可說是不擁護共產黨就該死的法律,簡直像是追求未遂者對被追求者和其他可能的對手發出的恐怖宣示:我愛不到香港我不能忍受!香港之所以不肯愛我,一定是有人搗亂!我對任何搗亂的人都不會放過!

有多荒謬?先來看一下實體法。

第一、哪些人會受這個法律規範?正常國家刑法的審判與管轄權原則是屬地原則,也就是在哪裡犯罪才會受該地的法律處罰。有的刑法也會加上一些屬人原則,例如公務員在境外犯某些罪,國籍所屬國也會有審判與管轄權。《港區國安法》所規範的對象是全世界任何人、公司、團體、法人,只要行為是「針對香港特區」,就會落入這個法律管轄,可說具有比海還寬的管轄權。

第二、有哪些犯罪態樣?本法有四大類犯罪,每類犯罪下又設各種細項犯罪態樣、內容包山包海。四大類犯罪是: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境外勢力罪,每一大類下又分為各類小型犯罪,內容五花八門,罪名和要件都匪夷所思。

分裂國家罪就如同之前中共頒佈的反分裂法,任何主張自決、港獨、甚至以台灣經驗作為理論基礎論述的行為,通通可能構成分裂國家罪。不必有武力行為,甚至不必著手實施,只要有「組織」或「策劃」等預備行為就已經成罪,基本上就是我國過去刑法100條叛亂罪再現,而且處罰範圍比叛亂罪還要廣。

至於顛覆政權罪處罰任何不擁護中國共產黨政權的行為,同樣,無須以武力進行,只要有策劃、參與、組織,就可以構成。

恐怖活動罪除了處罰恐怖活動實施者本身,涵蓋最廣的一項是幫助恐怖活動行為,只要是幫恐怖活動組織或任何參與人員提供培訓、武器、信息、資金、物資、勞務、運輸、或場所等,為支持、協助、便利行為,或者宣揚、煽動恐怖主義,通通都是犯罪。至於什麼叫恐佈活動,依照條文定義「脅迫政府或恐嚇公眾以實施其政治主張」就是恐怖活動,之前的反送中抗議,即被港府定調為「暴動」,即屬恐怖活動。所以,提供口罩給反送中的民眾、幫忙載運抗議者回家、捐錢給參與抗議者,提供場所給來台避難之人,都可能構成本罪。

至於所謂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最主要的打擊對象就是台灣,最令人瞠目結舌的叫誘發憎恨罪,本罪的要件是屬於外國或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或與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有聯繫、共謀等關連,而用各種非法方法引發香港居民對中共政府或港府反感而「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就是犯罪。

由於什麼叫非法方式沒有定義,所以若台灣人民在台灣、用自己的FB發表對香港事務的評論,引發香港居民對港府或中共不滿,因為FB是中國禁用的社群媒體,會不會被算成是不法手段十分難說,也有構成誘發憎恨罪的可能。

還有阻撓政策罪也是一絕。民主國家不可會有這種「阻撓政策罪」的立法,因為一個政策或法律的制訂、執行,一定會有不同的聲音。假設香港政府規定以後所有的電影都要送檢、確定政治型態沒有問題才能播出、且播出前要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而你身為外國人士,在台灣為文批評,結果引發香港人抗議,你也可能構成針對港府或中央政府推行政策進行阻撓行為。

看完了實體法來看程序:

第一、建置國家安全公署,直接跳過香港的司法而送中

香港的反送中運動,就是因為從港英政府以來司法獨立是香港核心價值,也是一國兩制中,香港與中國最大的制度差異處,而中國共產黨以黨領政、中國的司法又為政治所服務,不是獨立的審判機構,香港人為了不要被送往中國審判,所以才有反送中運動的發生。

此次中共制訂的《港區國安法》,在香港建置了前所未有「國安公署」,該署可以直接管轄下列三種案件:第一、國外政府涉入的案件;第二、港府處理無效的案件;第三、國安重大威脅案件。這三類案件,由國安公署所管轄、直接跟香港司法脫鉤而送中,由中國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來「指定」地檢署和管轄法院。雖然在說明中聲稱此公署會非常節制地僅在「少數重大危害案件」行使管轄權,但是說與做是兩件事,所以未來被定調為重大國安事件的案件,將會直接「送中」審判,剝奪香港的司法管轄權。

第二、非國安公署管轄的案件,即便由香港司法管轄也難再有審判獨立

《港區國安法》列的四類罪名與各項下設之犯罪,如果沒有達到重大國安危害等級,就不必由國安公署處理,而由香港司法的刑事訴訟審理。但是《港區國安法》規定,這四種案件,作為控方律政司有權要求案件改由法官審理而非陪審團審理,至於由哪些法官組成審判庭,可以由特區行政長官(現為林鄭月娥)來「指定」。排除陪審制,可以由行政官員指定法官,已經失去了法定法官原則(也就是以抽象的原則如輪分、抽籤等方式決定何人審判何案件,以免藉由操控審判者來操控審判結果),在本法的案件中,香港作為法治地區的司法獨立性已經蕩然無存。

媒體記者打電話來訪問我:請林老師幫我們分析,台灣人民在什麼情況下可能會觸犯該法呢?我說:一個正常的台灣人、行使民主法治國家的人民該有的言論和表意的權利的台灣人,只要關心香港的議題,就有觸法的可能。

簡單講,你要做自己,就可能會觸法,這是一個「不讓你做自己」的法律,也是一個讓你噤聲、讓你自我審查、讓你切斷對香港的援助、停止對香港關注的惡法,與其說他是一個法律,不如說是一種恐嚇,對世界各地人民要聲援香港人民的恐嚇。

威權政體與民主整體之區別即在於政治異議者的態度,威權政體嚴格控制人民的政治生活,若有思想、言論與行動對政權具有威脅性,政府就加以鎮壓,法律不過是威權政府用來鎮壓異議者的工具。香港當初的一國兩制,其關鍵即在兩制,也就是香港不願意納入中國所屬威權政體的一環。如今,《港區國安法》已經徹底毀棄了兩制,粉碎了香港司法獨立與人權法治的核心價值。

此時身為台灣人的我們應該怎麼做?噤聲不語正達到了中國以立法遂行恐怖壓迫、讓人人實施自我審查、孤立香港的目的。台灣人能做的事有很多,給受迫害的香港人支持,有計畫的提供庇護,持續討論香港的議題,並繼續在國際上為香港發聲。

更重要的是保護台灣的民主,防制中共各種無聲的入侵。你害怕《港區國安法》嗎?不好意思,怕也要繼續關心香港,因為接受恐嚇不是台灣該有的選項。以前說反共的堡壘還會被嘲笑為戒嚴時期的思想,事實上,現今的台灣真的是反共的堡壘,也是最重要的堡壘,如蔣渭水先生所言,身為東亞第一關,台灣同胞需團結、團結真有力。

作者為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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