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典蓉專欄:賴政府釋憲手法粗魯 逼大法官丟投名狀?

司法獨立和公信力有如皇后貞操、不容被懷疑,這在台灣已深入人心,成為人民對司法的基本期待,相反的,在歷次民調中,民眾對司法的滿意度不是倒數第一就是第二,期望和觀感呈現極度的落差;這一次府院黨團四路齊發接力聲請釋憲,再次將司法推到風口浪尖,考驗台灣的大法官,面對民進黨如此「壯觀」的火力展示,全民都在看,憲法法庭能不能維持司法獨立及法律人的專業尊嚴。

在此並不預設大法官必然偏袒執政黨,部分在野黨人士對國會改革釋憲案悲觀,其中一個原因是現任15位大法官都是前總統蔡英文提名、民進黨多數通過,這個客觀事實確實對司法獨立不算是太有利的因素,但是觀諸美國大法官個案,被提名的大法官未必都依循提名總統的政黨立場,就以當前的首席大法官John Glover Roberts, Jr..為例,他是小布希提名的保守派,之後卻保住歐巴馬的健保法案,同樣的,即使台灣當前大法官真的在意識形態上比較接近民進黨,但他們仍必須依據法理及釋憲先例作出決定,我們應該可以期待,要大法官像政客那樣睜眼說瞎話的硬拗,大概有其難度。

當然,在野黨不相信大法官可以獨立審判的另一個原因並非司法之過,而是民進黨將聲請釋憲當成打群架的的盛氣凌人之姿、也不論聲請單位是否適格的粗魯作法,這是看不起大法官的智商?還是將大法官視為囊中物可以輕易擺佈?

行政院覆議案遭否決 依憲就應該接受

其中一個案例就是行政院,行政院之前以窒礙難行的理由,將國會改革相關法案移請立法院覆議,已遭批評是張冠李戴,畢竟國會監督並非行政院要執行的重大政策,何來窒礙難行之理,但最後覆議案還是提了,立法院也已經否決,憲法增修條文明定「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這就是行政院長的憲法義務,相反的,卓榮泰不接受決議,行政院接著提出釋憲,試問大法官是受理還是不受理?卓榮泰及他率領的行政部門可以將憲法當成鬥爭的工具,作為憲法守門人的大法官可以故作無知狀嗎?

另一個加入打群架的監察院更離譜,已到明顯違反法律的地步,因為先不論監察院並不獨佔調查權,也不論這次立法院修法只是落實釋字五八五號賦予的調查權、並未侵犯監察院既有的調查權等實質爭議,但在討論實質爭議前,先就程序的合法性而言,依憲法訴訟法第六十五條,「國家最高機關,因行使職權,與其他國家最高機關發生憲法上權限之爭議,經爭議之機關協商未果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機關爭議之判決。前項聲請,應於爭議機關協商未果之日起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監院針對調查權聲請釋憲前 依法須先和立院協商

換句話說,監察院釋憲前,必須與立法院間出現行使職權衝突的狀況,而且是立法院的調查權已妨礙到監察院的調查權行使,之後還必須機關間協商未成才能聲請釋憲,目前監察院並未經過這些程序,就不符合聲請釋憲的條件,這是法律明確規範,更是現任司法院長許宗力的金科玉律,在許宗力主責的憲法法庭中,多次不受理不符合「行使職權」要件的憲法聲請案,這次他有可能為監察院破例嗎?大家都拭目以待。

最展現民進黨傲慢的莫過於總統府、行政院、監察院、民進黨團四路同時聲請暫時處分,賴清德記者會中侈言要立法院「在大法官做出釋憲結果前,不宜貿然採取行動」,儼然將自己視為立法院的上位機關,視已生效的法律為無物。

賴清德等向大法官提出暫時處分,也再次讓大法官處於尷尬處境,因為,依據憲法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的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無其他手段可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位職權裁定暫時處分。正因為暫時處分要凍結現行法律或判決,必須有重大且急迫的理由,所以歷來只有三件,第一案還是由時為立委的賴清德所提出的「戶籍法身分證捺指紋案」,同樣是當事人,賴清德應該可以比較,和捺指紋案可能涉及侵犯隱私權的重大公益相比,他這次針對國情報告或同意權修法提釋憲案,但即使這些法律馬上施行運作,那裡傷害到憲法權力分立精神,總統的核心權力又那裡會受到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這些理由是否急迫到使大法官敢於凍結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面對執政黨四案齊發,大法官能否維持司法獨立,確實是一次重大考驗。

國會改革修法除了演變成史上最大衝突(柯建銘語),也引發行政立法機關強烈對抗(可笑的是,監察院身為獨立機關居然站隊到行政部門),司法能不能成為中立公正的仲裁者,不只攸關台灣政局,也攸關皇后的貞操,司法尊嚴能否維持就看此一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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