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季穎涉簽賭打假球恐「關很大」 律:加重詐欺1罪1罰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吳季穎要面臨的刑責刑度,恐超出他想像。(圖/記者陳澍攝)
吳季穎要面臨的刑責刑度,恐超出他想像。(圖/記者陳澍攝)

SBL前球員吳季穎被爆涉嫌打假球、簽賭案震撼藍壇。士林地檢署約談後,以犯嫌重大諭令25萬元交保、限制住居。而中華籃協也決議註銷吳季穎的球員註冊「永不錄用」。吳季穎到底惹了多嚴重的刑責,律師葉恕宏表示,除了依照運動彩券發行條例,恐面臨最重10年有期徒刑外,若真有打假球,恐涉加重詐欺罪,最重7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一罪一罰。而無論是否僅是「討論配合」打假球,也會構成未遂犯。

葉恕宏表示,球員若打假球,包括組頭、球員,人數若為3人以上,便構成《刑法》第339-4條加重詐欺罪,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且為一罪一罰,配合打1場假球,就是1次詐欺罪。即便球員宣稱沒有收到錢或是沒有配合打假球,僅是接觸、討論到要配合打假球,也會成立未遂犯。

另2009年訂定的「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也明訂,以強迫、脅迫、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罰金。若為結夥3人以上犯罪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意即吳季穎要面臨的刑責刑度相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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