吹哨法官:藉實聯簡訊辦案 恐違個資法

台中地院法官張淵森指出,實聯制簡訊僅能作為疫調使用,一旦改作為犯罪偵查,恐觸犯《個資法》。圖為台北市實施市場周末人流管控,並要求實聯制。(陳俊吉攝)
台中地院法官張淵森指出,實聯制簡訊僅能作為疫調使用,一旦改作為犯罪偵查,恐觸犯《個資法》。圖為台北市實施市場周末人流管控,並要求實聯制。(陳俊吉攝)

當「吹哨者」揭露刑事局利用簡訊實聯制辦案的台中地院法官張淵森,昨天進一步補充他上周的發文指出,若行政院及防疫指揮中心、刑事局都在同一個行政權之下,當初說簡訊僅能作為疫調使用,如今作為犯罪偵查,恐將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張淵森昨澄清,他先前只是對於警方用實聯制簡訊來聲請搜索票,認為有「不當」之處,並未認為檢警取得該簡訊的程序不合法或不具證據能力,這些法律問題應由未來司法審判來審視。

他指出,許多檢警認為,指揮中心以疫調需求實施簡訊實聯制,與偵查機關取得這些簡訊,是依不同法律規定,不會造成取得該簡訊的程序不合法,所以不需限於疫調使用。但他仍認為,警方在聲請搜索票時,就應在個案排除。

張淵森解釋,民眾傳送簡訊時,是因全國三級防疫警戒,為了民生購物需求,及不配合將遭處罰鍰的壓力下,非完全出於自由意志,若用這些簡訊作為對其自身不利的佐證,對民眾恐怕有失公平,所以他寧可在審核搜索票時,排除該簡訊的適法性。

張淵森提出另個質疑表示,如果將行政院、指揮中心、衛福部及刑事局視為同一個行政權之下,若已先宣示簡訊僅能作為疫調使用,一旦改作為犯罪偵查,違反蒐集目的之外的使用,恐觸犯《個資法》。

民眾黨立委張其祿昨也表示,疫情指揮中心應恪守「簡訊實聯制僅供疫調使用,且即使刑事偵防也絕不能調用」的承諾,並查明近期不當使用的各項傳聞。

張其祿指出,《新冠特別條例》第七條雖規範「疫情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違者開罰。」但該法不應成為「霸王條款」,尤其攸關國人隱私及資安之保護,絕不應遭到僭越。

張其祿說,刑事偵防上,即使實聯簡訊是由法官核發調取票或按通訊監察法取得,都違背指揮中心對發訊者「限於疫調使用」的承諾,故以實聯簡訊來鎖定嫌犯行蹤的犯罪偵防,都恐有相當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