味全油品案應該「全數無罪」?三大爭議一次搞懂!
文/法操司想傳媒
《法操》長期關心台灣食安相關法規,不僅親自跟庭味全油品案、頂新油案,也撰述許多稿件解析案件中的法律爭議。而味全油品案於智慧財產法院二審判決定讞,也有許多民眾對判決結果感到疑惑,究竟本案為何有應該「全數無罪」的討論聲浪呢?
《法操》在此濃縮超過300頁的判決書,以及近兩個小時的法操「行政怠惰、司法處理?食安應有更好解答」論壇,與上萬字的專業點評,一次讓您了解味全油品案判決的爭議。
爭議ㄧ:標示不實僅需行政裁罰,卻以「詐欺罪」懲處
智慧財產法院認定,味全的油品包裝上畫有橄欖、葡萄等圖樣,會讓消費大眾認為,其中含有一定比例的橄欖油或葡萄籽油,雖然法規並未詳細規定,但本案所涉的調合油中,內含橄欖油或葡萄籽油的比例,僅有1%,法院認為,並不符合「一定的比例」,故認為此包裝涉及詐欺,以「詐欺罪」判處魏應充等四位被告1年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但本案真的符合詐欺罪的構成要件嗎?我們也在此一一分析:
依刑法§339規定,詐欺罪的構成要件為:
1.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和詐欺故意
2.施用詐術
3.使他人陷於錯誤,他人因為此錯誤,而交付財產
在第一點上,法院認為:被告魏應充,在公司會議上,要求員工應以「具有競爭力的低價」採購,降低成本,以提升營運績效,為其不法所有的意圖。但一如真理大學法律系主任吳景欽副教授於法操論壇中所述,「哪家公司不是為了營利?」在商業行為中,為了追求公司利益,就可以此稱為具備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的「意圖」嗎?
而關於「施用詐術」的部分,法院認為:味全販售98配方調合油,包裝標示、品名、圖案相配合的結果,使實際購買的部分消費者,無從得知橄欖油或葡萄籽油僅含有1%,故認為此包裝欺騙消費者。
以上討論的狀況,涉及了「廣告不實」與「詐欺」的界線認定。被告魏應充的辯護人余明賢律師也在論壇中分析,最高法院過去的實務見解認為,「廣告」會有「吸引」消費者的成分,所以容許「風險」存在,至於風險可以容許多大,牽涉到個人價值判斷,不宜以刑法來懲處。
台大法律系李茂生教授也贊成:「人生無處不虛偽」,商業行為自然會需要行銷手法來吸引民眾,而對於行銷廣告不實的管理規範,行政裁罰就足以達到懲戒之效,實無動用刑法之必要。最後一點,詐欺罪保護的是個人法益,需要「得到他人同意,並有財產交付行為」才會構成。
法院認為:以實際購買油品,至通路商退貨42位消費者,作為證人,認定在品名、標示及圖案內容相互搭配,確實會使這些消費者認知所購買之調合油之油種包含相當比例之「橄欖油」、「葡萄籽油」成分。且消費者並不知道油品製作過程,無從判斷何為合理價格,並將味全公司販賣98配方調合油的獲利,認定為詐欺罪的犯罪所得。
但若需動用刑法,就必須有更嚴謹的考量,李茂生指出,當法院認定構成詐欺罪,就必須條例出每一筆「廣告」與「購買行為」的因果關係,才能計算損害。僅以42位至通路商退貨的民眾,便推斷「所有」購買98配方調合油的民眾,都是陷於錯誤,因而購買該油品,法院此番立論基礎,未免有些薄弱。
爭議二:無法證明「共同詐欺罪」的「犯意聯絡」
即便本案構成詐欺,但被判刑的有四個人,其中真的參與包裝標籤業務的人,卻只有味全行銷人員林進興跟林雅娟,然味全前董事長魏應充、頂新製油前總經理常梅峯雖未直接參與製作包裝標籤的過程,但仍然被認為屬於共同正犯而成罪。
依照刑法的共犯理論,若四人事先已有約定,提高油品的比例,並基於不要讓消費者發現,主觀上有欺騙消費者的想法,即便並未實際執行製作標籤的行為,仍可以成罪。
在論壇中,余明賢與吳景欽都有提及,認為法院應該更加詳盡的列出本案犯意聯絡的時點,僅依被告魏應充提到「是否要研究調高棕櫚油的比例,可以參考別的公司的做法」,就認定有要以「98配方調合油」的包裝詐欺消費者的犯意連絡嗎?吳景欽也提到,若依照此判決的架構,每一次開會,都算是犯意聯絡,如此一來,整個公司不就都是詐欺罪的行為分擔者嗎?
爭議三:行政認定包裝標示合法,卻被判詐欺,食品業何去何從?
余明賢更進一步提到,商品包裝是需要經過公司層層把關的,並非行銷人員設計完,即可以此包裝上市,仍要經過品管、法務等部門。且該商品的包裝,已經通過台北市政府抽驗,認定並未有商品標示不實的情形,而當時抽驗的標準,即是依據食安法的規定。
如此一來,智財法院的判決,豈不是認為行政「抽驗合法」的包裝,卻構成詐欺?行政合法,刑事卻可能不法,這讓食品業者該如何是好呢?
綜上所述,本案三大爭議凸顯司法越權代庖,以刑罰幫行政規範不備收拾後果。吳景欽在論壇最後下了結語:「刑法絕對是最後手段,但台灣卻往往拿刑法來解決問題!」,並感嘆「即使他叫做魏應充,這 300 多頁的判決書還是無法說服我『魏應充應該有罪』」。李茂生更認為魏應充有罪不是因為犯法,而是政治考量,若是入監,「魏應充可以說是民族英雄了,解決了政治問題」。
味全油品案已經二審定讞,依據法律規定,無法上訴三審。但本案判決結果是否公允,仍有法理上的討論空間。本案不是個案,而是全體食品業者應該做為借鏡的範例,如果行政單位不盡快釐清「廣告」與「詐欺」的差異,並積極制定明確的規範,僅以刑法懲處食品案件,對於台灣的食安環境並無任何實質幫助,不僅是變相打擊台灣食品業,對於台灣的食安問題更是落井下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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