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遭搶先註冊 智慧局:可提異議或評定

(中央社記者廖禹揚台北28日電)面對惡意註冊該如何因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官員表示,商標註冊公告後,任何人都可提異議或評定。

智慧局官員表示,台灣商標權採先申請主義,如果民眾發現商標被人搶先註冊,可在註冊公告後3個月內向智慧局提異議、5年內提評定;智慧局網站上提供相關表格與範例參考,但無強制規格,主要需提供主張條款、在先使用商標及認定對方惡意註冊理由等。

官員說,如果超過5年期限,將有條款限制,僅接受著名商標保護評定申請。

前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張國煒去年11月底宣布籌設星宇航空公司,星宇投資有限公司今年5月及8月向智慧局申請註冊「星宇航空」中、英文商標與公司LOGO商標,智慧局雖尚未審議,但「星宇」去年底已由松霖旅行社申請註冊為商標,星宇投資公司提異議,主張商標法30條第1項第11款及12款。

商標法30條第1項第11款規定,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不得註冊;第12款規定,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商標,而申請人因與他人間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不得註冊。

智慧局官員表示,兩條文最大不同在於主張權利人要件,如果主張11款著名商標保護,在先權利人須證明自己使用的商標在對方申請註冊前就已著名,確認先有著名事實後,再依相似程度、是否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判斷。

許多案例是申請人嗅得國外知名品牌進口商機,搶先在國內註冊商標,官員表示,如果申請圖樣符合作為商標要件,且智慧局資料庫中無在先使用案例,審查官在有證據資料證明商標為國外知名品牌情況下,仍可依職權不核准申請。

全球商標多不勝數,難免有漏網之魚,官員說,著名判斷標準為國內消費者認知,在國外認知度高的商標在國內不見得有名,提異議廠商須透過舉證,如報章雜誌報導等,證明商標在他人註冊前,在國內已屬著名商標。

官員表示,全球各地都有惡意搶先註冊知名商標、以謀取利益的「商標蟑螂」,如果遭提異議的申請註冊人同時申請多個不同商標,也可做為惡意申請佐證,但商標申請是以個案處理,同一申請人提出案件之一被判定為惡意註冊並撤銷時,不影響其他申請案件。

此外,由於11款對主張權利人要件規定較嚴格,一般提出異議方會一併主張第12款在先使用。對於主張在先使用的商標,原則上不要求達著名程度,但與爭議商標近似、且非習見文字;這項主張權力範圍較小,通常為類似商品或服務,但如果是著名商標,權利可擴及不相干商品。106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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