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擴大抽驗飲用水連續供水設備對象

嘉義縣將檢查抽驗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檢查及抽驗工作,擴及到縣內水污染管制事業、診所及文教場所等。 (記者張誼攝)
嘉義縣將檢查抽驗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檢查及抽驗工作,擴及到縣內水污染管制事業、診所及文教場所等。 (記者張誼攝)

記者張誼/嘉義縣報導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九十五年七月七日,訂定「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並請各公私場所依其法令規定予以管理、並定期維護公眾飲用連續供水固定設備,未依規定者則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嘉義縣環保局張根穆表示,歷年針對縣轄內學校、醫院及公共場所等,都會執行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檢查及抽驗工作。現為積極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奉茶行動,鼓勵民眾自備水杯,減少一次性瓶裝水之使用性與污染。

嘉義縣一一一年將檢查抽驗對象擴及到縣內水污染管制事業、診所及文教場所等。張根穆說明,將以不定期查核,及抽驗場所所設置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並要求管理單位,依規定定期維護設備並檢測大腸桿菌群做成紀錄揭示,以確保水質安全無虞,希冀此作為必能督促設備管理人善盡「維護設備、檢驗水質、作成紀錄、公布紀錄、管理水質」等五項義務,使得民眾飲水更有保障更加安全。

飲用水設備管理單位應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維護。每月至少一次,並將每次維護內容,詳細記載於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及設備維護紀錄表,放置在明顯處盡到公佈義務,經飲用水設備處理後,水質每隔三個月須檢測大腸桿菌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