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遭起訴 裕榮蝦味先獲准復工

四人遭起訴 裕榮蝦味先獲准復工

「裕榮食品公司」在今年(106年)五月間被查獲使用過期原料製造產品「蝦味先」,高雄地檢署偵查終結,將裕榮公司洪姓負責人等四人提起公訴,罪名包括「詐欺取財」以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裕榮公司」因為過期原料事件被勒令停工將近半年,已經在11月3日取得高市府衛生局同意復工。

(林憲源報導)

「裕榮公司」涉嫌以過期原料或食品添加物製成食品販售,檢察官認定被告洪姓負責人(19年次)、蘇姓廠長(45年次)、廖姓副廠長(55年次)、謝姓採購經理(44年次)等4人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39條第1項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項前段製造、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等罪嫌;另裕榮公司因其代表人、受僱人執行業務違反食安法第49條第2項前段而涉有同條第5項罪嫌,由高雄地檢署提起公訴。

檢察官認為裕榮公司生產國民零食「蝦味先」近半世紀之知名專業食品製造業者,通路遍及全臺百貨公司、超市、商場、零售業等,卻漠視原料及食品添加物之品質及安全管理,而被告洪姓負責人、蘇姓廠長、廖姓副廠長與謝姓採購經理4人竟為節省成本、圖謀私利,未善盡食品安全衛生之把關責任,以過期原料或食品添加物製成食品,欺瞞消費者,渠等罔顧社會大眾健康遭受危害之風險,置全體消費者權益於不顧,犯罪情節重大,建請法院從重量刑,並沒收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2548萬餘元。

檢察官調查,裕榮公司洪姓負責人、蘇姓廠長、廖姓副廠長與謝姓採購經理4人均明知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物之製程管理及品質管制須有完整的處理、標示、驗收、追溯或追蹤記錄,以確保食品衛生安全,避免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逾越有效日期,且知悉裕榮公司並未針對食品原料或食品添加物之有效日期製作管理標準及訂定保存規範,竟自民國103年5月間起,為降低成本,在可預見裕榮公司因無上開規範極可能使該公司無法發揮食品安全衛生控管功能之情形下,容任製造部門員工,自倉庫內領取已逾有效日期1年至3年不等之製造「蝦味先」調味粉使用之無水檸檬酸、柴魚粉等食品添加物及原料,及製造「發芽大豆養生粉(紅麴)」之原料紅麴粉後,分別製成泡菜、墨西哥煙燻、日式照燒、蜜烤魷魚等口味之「蝦味先」及紅麴口味之發芽大豆養生粉後,再以每包10元不等之價格,販售予不知情全臺百貨公司、超市、商場、零售業者,再轉售予不知情之通路商及不特定消費者,共賣出254萬8,012包,以批發價格每包約10元計算,至少詐得2548萬120元。

高雄地檢本署在今年5月17日由檢察官任亭、王建中親自帶隊指揮高雄市調處會同高雄市衛生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南區管理中心搜索裕榮位在大寮區之工廠,當場查扣已逾保存期限之無水檸檬酸、柴魚粉等食品原料共161.5公斤,後於同月19日,再度搜索,並傳喚洪姓負責人、蘇姓廠長與謝姓採購經理等人,訊後洪姓負責人以500萬元交保,蘇姓廠長與謝姓採購經理則各以30萬元交保。

裕榮公司被查獲過期原料後勒令停工,106年9月25日函請申請復工,申請資料有缺漏,10月17日、18日、19日補提交缺漏文件(如矯正預防措施、倉儲管理、退貨管理、不合格品管理、原料等報廢程序書、原料及食品添加物冊、配方表及病媒防治相關施作紀錄)等相關文件,高市衛生局於106年10月30日會同經發局辦理聯合稽查,經現場稽查結果尚無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之情事,衛生局於106年11月3日函覆同意公司食品製造復工,並請確實遵循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後續已列高關注業者名單將加強不定期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