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殉職」與因公「死亡」撫卹金差200萬!遭撞死亡警察引爭議

根據《聯合新聞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的竹林分隊警員陳啟瑞7日與同事楊于辰在國道3號執勤時遭拖板車追撞,陳傷重不治,楊受重傷。警員同事認為陳啟瑞的死可被視為「因公殉職」,但警政署長陳國恩參加陳啟瑞告別式受訪時稱陳啟瑞是「因公死亡」。

 

根據《公務人員撫卹法》,因公殉職須符合3個要件,一為執勤職務時已有危難事故發生,二為執勤現場是高度可能讓救災人員死亡的環境,三為明知有生命危險仍奮不顧身。未符合此三要件,只是在執勤職務時喪生的屬於因公死亡。

 

因為因公殉職與因公死亡兩者的撫卹金差了200萬元,許多國道員警為陳抱不平。有基層員警在臉書社團《爆料公社》PO文質疑,陳啟瑞明知路肩危險,還是停下來關心民眾,甚至喪生前手上還握著無線電,犧牲自己挽救現場6條人命,「如果不是陳啟瑞的戒護,一定還有更多的家庭破碎!」該名警員在文後附上兩張血跡斑斑的員警制服。

 

警察大學前教授葉毓蘭也在臉書上表示,以前看到有同仁受此委屈,多半是同事自行募款補貼遺族。葉認為在國道執勤如同在槍林彈雨中做戰,符合因公殉職的認定,應該為陳啟瑞爭取應得的名份。

 

其實類似的名份爭議並非頭一遭。根據《三立新聞網》,2015年屏東滿州消防分隊小隊長陳信宏和其隊員兩人在搬運倒塌路樹時被酒駕車撞上,致陳小隊長死亡;屏東縣政府將陳小隊長提報因公殉職,沒想到上報到消防署時遭到駁回。為此屏東縣長潘孟安開記者會聲援,質問:「如果這不是因公殉職,那什麼叫因公殉職?」

 

再根據《自由時報》去年的報導,2007年至2016年,消防人員在執行捕蜂捉蛇的勤務中造成2死、14傷,而2名死亡人員只因為捕蜂捉蛇適用的專法並非消防法,不被詮敘部認可為「冒險犯難」,因此判定為「因公死亡」。這種認定多年來也一直為人詬病。

 

(首圖為示意圖;圖片取自flick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