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人權專家:台灣人,勇敢廢死吧!

(德國之聲中文網)德國之聲:台灣憲法法庭4月23日的死刑辯論,您覺得主要的重點是什麼?

諾瓦克:台灣政府總是用同樣的論點,說因為民意所以台灣不能廢除死刑,這跟全世界其他地方的說法一樣,是一個完全錯誤的論點。只要你廢除死刑,人民就不在意了,因為一般人主要的論點是,死刑有嚇阻效力,窮凶惡極的犯人會因為有死刑而不殺人,但這是不正確的。有很多的實證研究發現,死刑沒有嚇阻效力。如果廢除死刑,人民就會了解,台灣並不會因此變不安全,反而可能更安全。

德國之聲:但台灣有多數人強烈支持死刑,許多人認為這深植於本地的價值體系,只是說民意會轉變,是不是太簡單了?

諾瓦克:在我的國家奧地利,當政府說我們必須廢除死刑時,大多數人也都是支持死刑的,因為當時他們不明白,也相信這些錯誤的論點。但今天去問奧地利人,支持死刑的人可能只有5%。所以這不是真正的爭點。

在台灣我也常聽到,討論通姦除罪化時,政府也說人民不同意等等,所以他們總是說要先看民意。當然在民主國家,民意是重要的,但有時候政府也必須要勇敢地說:我們有國際人權的義務,我們主動簽署公約自動肯認這些義務。而有時候國際人權法告訴我們,必須做一些不太受歡迎的事,這就是政府的責任,當然也是法院的責任。

德國之聲:這次台灣法務部是反對廢死的主力,您過去也在兩公約審查中跟他們交手,怎麼看看他們這次扮演的角色?

諾瓦克:我非常失望,因為從2013年開始,我們在第一次國際人權公約審查中,《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就明確提到,絕對禁止殺人,以及其他種類的酷刑、不人性的處罰和判處。身體的刑罰和死刑是很經典的酷刑,所以是被絕對禁止的。當時我們就向台灣政府提出了建議,要廢死。

如果台灣政府是如此願意彰顯人權,就應該實際地遵守國際人權專家的建議,但台灣法務部這次好像是說:因為民意顯示多數人不希望廢死,所以我們不遵守自己邀來的國際審查委員會,給我們的建議。這是完全錯誤的方式,台灣仍在違反國際人權條約,但法務部還是這樣做了,所以我希望能透過這次釋憲改變。

德國之聲:台灣的民眾會說,廢死與否有文化差異。很多人的直接反應是,西方國際人權專家來到台灣,在不了解我們文化的情況下,對我們指手畫腳,希望台灣接受從歐洲或西方國家來的理念。你有什麼回應?

諾瓦克:這是一個非常荒謬的論點,首先,美國不是西方最強的權力嗎?但美國有死刑。哪一國先廢死的?是全球南方的拉丁美洲。而在歐洲,像是英國、法國,他們在所有的殖民地中都施行了死刑很久,法國和英國事實上是歐洲比較晚廢死的國家。

最令人信服的是南非憲法法院的例子,表明死刑違反人類尊嚴,這件事不是發生在還有種族隔離的西方白人政權統治下,反而是當地的黑人在討論怎麼處置荷蘭和英國白人殖民者時表明:廢死是我們基於人性尊嚴的權利。

所以說廢死是西方的產物根本是錯誤的,反在西方,死刑常被作為報復式的正義。國際人權公約不是西方的,是聯合國的。大多數國家都接受,認為酷刑違反人性尊嚴,所以我們應該要採取修復式正義而不是報復式正義,也寫在《公民政治與權利國際公約》裡面,跟西方價值一點關係都沒有。

德國之聲:但台灣周邊的國家,像是中國跟日本都有死刑。而在韓國,雖然沒有執行,但還是保留死刑條款。台灣人也常用新加坡為例,支持死刑。這是否的確跟亞洲的價值有關?

諾瓦克:但也有亞洲國家廢死啊,像蒙古還有很多在亞洲跟非洲的國家都廢死了,這是一個全球趨勢,有死刑的國家已經很少,也會越來越少,也許最後會只剩下中國跟台灣,這對台灣的名聲來說好嗎?

台灣不是一直想跟中國做出區別,特別是人權領域,但只要死刑存在就沒有辦法,所以台灣要當先鋒,跟同婚合法一樣。很多人也說同婚不符合亞洲價值等等,但你們還是做到了。所以台灣的政治人物們,勇敢一點,廢除死刑吧。

德國之聲:很多台灣人,特別是年輕人,覺得同性婚姻牽涉個人選擇,但死刑作為刑罰,牽涉到的是整個社會的安全,兩者無法相提並論。

諾瓦克:但各國實證研究已經發現,死刑沒辦法讓社會更安全,廢死也不會讓犯罪率上升,所以死刑沒有嚇阻效力,這是一個事實。媒體也有責任,在形塑民意的過程,如果媒體採用理性的觀點,不要一直強調違反人權的報復,而能看見罪犯也有人權和尊嚴,判死會剝奪他們的人權跟尊嚴。

我去拜訪過很多國家的死刑犯,這是身為人最糟糕的處境,很多人多年被獨自監禁折磨。在他們真正被處決前,很多人這樣活了2、30年,沒有任何希望。每一個人都應該有機會,在被監禁後能夠活下來。這也是為什麼聯合國成立的國際刑事法院,即便在處理前南斯拉夫暴行和盧安達大屠殺,這些犯下重大違反人性的惡行案件時,也都一定沒有死刑。即使是最窮凶惡極的罪犯,不管是無期徒刑,或是被關40、45年,我認為是合乎正義的,就連這樣的人,也應該有服刑後能夠活下來的希望。

德國之聲:但很多台灣人會認為死刑犯「罪有應得」,如果我們替他們爭取權利,是不是忽視被害者或被害者家屬的權利。您怎麼說?

諾瓦克: 如果一個人犯了重罪,殺了這個人真的能夠帶來正義嗎?這是正義還是報復?如果我的妻兒遇害,我一定會非常憤怒悲傷,但對我來說,就算對方被殺了,並沒有實質幫助。我們不知道這個罪犯的背景,小時候發了什麼事令他犯下重罪。我們可以給他一個機會,這就是修復式正義。

即便入監服刑,也不該像是美國的單獨監禁,而是應該接受教誨,讓犯行者有機會學習、工作,懺悔自己做錯的事,然後能夠修復對所有人造成的傷害,這個罪犯才有機會重回社會,這才是符合人權的修復式正義,而不是只靠懲罰或者報復。

我不認為被害者家屬能夠理性決定怎麼對待加害者,他們常常會想要折磨或殺死對方,但這就是人權需要介入的時候,不是採用私刑,而是政府有責任來處理。

德國之聲:有些台灣的政治人物會援引《公民政治與權利國濟公約》第六條說,公約沒有要求廢死,只是要求用在「情節最重大之罪」。

諾瓦克:這有比較複雜的法理爭辯,但公約第七條說:「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如果警察被犯人攻擊,有可能在自衛或者防衛他人的情況回擊、導致犯行者死亡,所以有生命權的確有不同解釋跟考量。但酷刑就不一樣了,那是人權尊嚴的根本,要完全禁止。

不論是1950年代修訂的歐洲人權公約或是1966年的國際人權公約,時空背景都不一樣,當時大多數國家還有身體的刑罰和死刑。但在過去這段時間,人類的思維改變,大多數國家都廢除了死刑,包括國際法庭都說,身體刑罰就是酷刑,就是不人道的懲罰,而死刑就是最嚴重的身體刑罰,所以會隨著時代變遷,改變解釋的方式。這些公約是與時俱進的工具,需要用當代的方法重新詮釋,而不是用60、70年以前的方式來解讀。

如今聯合國大會每兩年的決議,都會籲請還沒廢死的國家廢除死刑,或至少第一步停止執行,所以每年都有更多的聯合國會員加入廢死的行列。

德國之聲:我們看看台灣法務部怎麼樣定義死刑跟酷刑之間的關係,它說:「如果死刑並非基於一般預防目的、不合比例且非殘忍方式執行,可以是符合人性尊嚴的,自然也不是酷刑。」這樣的說法合理嗎?

諾瓦克:完全錯誤。我曾是聯合國的酷刑特別報告員,我看過各種酷刑。 無論你是從全球北方或全球南方,無論你在美國、印尼、牙買加或是中國等其他國家,我訪問的死刑犯都一樣受到折磨,不只是死刑本身,還有不知何時被處決的長期恐懼,這不只是身體的酷刑,也是對人心理的酷刑。

不管怎麼處決犯人,都沒有一個符合人性的作法,不管是槍決、絞刑,或像是美國的毒氣還是電椅,那種恐懼都是酷刑,經歷的痛苦和折磨都相同。所以就像公約裡提到的,「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你能告訴我,死刑不是這樣嗎?如果不是的話,就是違反公約。

德國之聲:台灣法務部也提到,死刑犯等待被執行不是酷刑,因為每個人都會面臨這個煎熬,不管是在等待法院判決,或是准不准我易科罰金等,這是刑罰本質的使然。

諾瓦克:我完全不同意,差別太大了。如果我被指控犯罪,覺得自己是無辜的,如果在審判前被拘留,我不知道法官怎麼判,會不會相信我,當然這是煎熬。但這不能拿來跟一個已經被最終審判死刑的犯人相比,不知道明天還是兩週後,或一年之間會被處決,一直活在瀕死的狀態。

像是蒙古還沒廢死時,死刑犯必須住在「重型戒備」的監獄,處死之前只能見一名家人。在中國,死刑犯可以選擇,在遭到處決前的兩週,是要忍受單獨監禁的折磨,還是簽字同意器官捐贈,以享受最後兩週的時間,甚至喝一杯酒,這是非常非常不人性的。

所以你無法比較這種死刑犯的處遇,許多死刑犯也是孩子的父母,他們的家人也會遭遇痛苦,想想他們孩子知道爸媽被判死,想去看他們,但卻不知道他們何時被處決。除了死刑犯本身,還有很多人會因此受苦。

德國之聲:看來台灣法務部從之前的國際審查當中,並沒有學到太多廢死的真義,只是重申人民的想法。您在2013年就跟他們有互動,這麼多年過去,你會覺得他們不負責嗎?

諾瓦克:我是一個人權捍衛者,所以我總是是樂觀看待一切。我完全不同意台灣法務部在憲法法庭上的說詞,因為都是一些老調重彈的論點,也已經被證明是錯誤的論點,他們還是繼續這樣說。但我還是相信他們能夠進步,法務部明年還會邀請我來審查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他們可以不要邀我,但還是這樣做了。我也跟台灣的歷任總統有互動,包括現任總統,他們也同意我們的論點,台灣應該要廢死。

這幾年情況也比較進步了,也許現在會從停止死刑開始,暫停死刑之後,台灣人可以做研究,看看犯罪率有沒有上升,一定會發現沒有,甚至降低,因為死刑傳達的訊息是:如果國家都能殺人,黑道或是重刑犯殺人也無所謂。

死刑讓社會變得更加嗜殺,廢死會讓社會更加有人性,所以我才說犯罪率可能還會降低。先停止執行10年看看,好好做實證研究,如果犯罪率沒有改變,就可以好好的廢死。所以我確信,台灣社會有一天會明白,死刑就是沒有人性的酷刑,跟台灣追求人權的社會不相符。

德國之聲:如果說這次釋憲做出死刑適用的限縮,像是用在戰爭罪或是種族屠殺等,預防性留著,而不是宣告違憲,這也是一種方式嗎?

諾瓦克:我在「歐洲中國對話」時造訪中國,那時我是聯合國酷刑問題特別報告員,當時的中國的政府代表也提到,他們減少了死刑適用的罪名,比如說像毒品有關的犯罪,那不是最嚴重的犯罪。或是伊斯蘭國家,可以因為通姦把女性用石刑打死。台灣過去也有通姦罪,但政府按照我們審查的意見把通姦除罪化了,雖然台灣通姦不是死刑,但我們還是可以看到改變。

的確死刑適用的罪名變少,被審判死刑的人就會變少,這也就是公正公約第六條提到的「情節最重大之罪」,但是這個定義也是浮動的,像是在印尼,毒品相關的犯罪會被判死。所以限縮死刑適用範圍不應該作為不廢死的藉口,就像我提到的,聯合國的刑事法院是沒有死刑的。我想要再次強調,這不是所謂西方的價值,而是聯合國所倡議的,現在就是廢死的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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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鄒宗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