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改革修法釋憲言詞辯論 兩造激烈攻防反質詢、藐視國會罪

憲法法庭今天就國會改革修法釋憲案進行言詞辯論,兩造聚焦反質詢和藐視國會罪。行政院訴訟代理人指出,反質詢定義欠缺明確性;立法院訴訟代理人回應,台北市議會禁止反質詢行之有年,「覺得不明確,可能是法學素養有問題」。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訴訟代理人、法務部代表發言時,均指刑法藐視國會罪違憲。立法院訴訟代理人則反駁官員難道有說謊的權利、難道不該有據實陳述的義務。

憲法法庭6日進行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言詞辯論庭, 邀請聲請人與相關機關代表及訴訟代理人就立法程序 及6大內容陳述意見。(中央社)
憲法法庭6日進行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言詞辯論庭, 邀請聲請人與相關機關代表及訴訟代理人就立法程序 及6大內容陳述意見。(中央社)

立法院5月28日三讀通過國會改革修法相關條文,行政院提出覆議遭立法院否決後,總統於6月24日公布、條文6月26日生效,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總統賴清德、監察院先後派員到司法院遞狀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天進行言詞辯論,在聲請人、立法院陳述辯論要旨及四名專家學者陳述意見後,由當事人回應及補充陳述。

聲請人總統府訴訟代理人、教授孫迺翊提出三點說明,首先是立法院審議法案不能只有決而未議,國會議員應該要有充分時間跟機會了解法案內容,但此次修法過程沒收作為實質討論核心的委員會審查,且投票時選民無法清楚得知立委對法案的態度,已違反民主原則及責任政治。

此外,她還指出,依據憲法,總統是經由選舉、罷免及彈劾來負政治及法律責任,而立法院跟行政院透過質詢、預算審查及不信任案互相制衡,所以立院質詢的對象是行政院,而不是總統,憲法沒有規定總統「應」向立法院報告及接受問答。

其次,孫迺翊指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國情報告相關規範,立法院不僅可以隨時發動非常態性的國情報告,還能將報告事項擴大到自訂的重要政策議題,甚至要求限期回答,等於把國情報告義務化、質詢化,改變憲法權力結構,形成違憲。

孫迺翊提出第三點,針對立職法第4章人事同意權部分,依據釋字第632號解釋,立法院若跟總統對人選意見相左,須在憲法增修條文設定的「提名、同意、任命」或「提名、不同意、再提名、再行使同意權」的程序下為之,更必須秉持對憲法的忠誠,讓監察、考試、司法院可以發揮憲政功能。

然而,修法後可能造成懸而未決的狀況,等於將釋字第632號中的違憲情況法制化,逾越權力分立跟制衡界線,違反憲法忠誠義務,應屬於違憲。

聲請人行政院訴訟代理人、律師李荃和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相關反質詢規範,回顧6月分,國民黨立委徐巧芯質詢行政院長卓榮泰的內容指出,當時徐巧芯詢問卓榮泰較喜歡喝咖啡還是茶?若卓榮泰試圖釐清這個問題的真意,恐怕就構成反質詢的定義。李荃和指出,點出問題的錯誤、邏輯瑕疵或試圖釐清問題,是政策溝通的重要過程,所以這條法律不僅欠缺明確性、違反比例原則,且有違憲疑慮。

聲請人行政院訴訟代理人、律師賴秉詳質疑,立法院代表、國民黨立委吳宗憲在書狀中捍衛質詢、調查權及罰鍰處罰的必要,但吳宗憲忽略了憲法賦予立法院制衡行政院的諸多手段,包含預算調查權、不信任案等監督手段。

賴秉詳進一步詢問,若部會首長在被質詢時發現立委講錯,以確認提問代替回答是否構成反質詢,或在質詢過程認為立委有錯誤理解,試圖說明或辯論是否違法?

立法院訴訟代理人、律師葉慶元回應,質詢是憲法賦予立法院的權力,聲請人主張反質詢定義不明確,但台北市議會早在民國90年就在議事規則中要求被質詢者不得反質詢,顯示反質詢已是使用超國20年的法制化用語,「若還有人覺得不明確,可能是自己法學素養有問題」。

葉慶元表示,質詢是質疑跟詢問,反質詢就是被質詢者跳脫被質疑的地位,對質詢者提出詰問或無關答覆。他舉例,像前行政院長蘇貞昌曾在質詢台上說「在那叫什麼?」、「你媽媽質詢都沒有像你這樣」。

葉慶元指出,澳洲、紐西蘭、加拿大等國皆訂有禁止反質詢規定,並會處以罰款甚至有期徒刑,且若要因反質詢裁處,須由主席或委員提議、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並經院會決議才能開罰,程序嚴謹也可行政救濟,行政特權不會受侵害。

立法院代表、民眾黨立委黃國昌表示,此案修法過程在委員會裡有進行詢答,行政官員也有表達意見的機會,真正沒有進行詢答的是109年第6屆監察院人事同意權案,當時委員會沒有報告、沒有詢答就直接表決通過,而憲法法庭認為屬於國會議事自律事項,作出109年度憲1字第5號不受理決議。

憲法法庭下午辯論主題為調查權的行使、聽證會的舉行相關規定部分、刑法第141條之1(藐視國會罪)規定。當事人陳述辯論要旨階段,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訴訟代理人、律師陳一銘說,民進黨團本次提起憲法訴訟,不是要阻撓國會改革,因為民進黨的一貫立場就是支持國會改革、擁有合憲的調查權,但民進黨反對國會違憲擴權,也反對國會淪為現代東廠。

陳一銘指出,台灣民眾黨立委黃國昌在上午陳述時,指摘民進黨反對國會改革,這不正確,這種直播式的政治語言,在憲法法庭上大可不必。

民進黨團訴訟代理人、律師方瑋晨表示,藐視國會罪只是國會調查權手段之一,必須要遵循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劃定的界線,包括以行政罰鍰為限,以刑事制裁作為國會調查權的強制手段,已超越585號解釋所設界線。

監察院訴訟代理人、律師李元德認為,新法的條文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也侵害監察委員、協查人員、審計人員受憲法及法律保障的獨立性,本件聲請標的已無合憲解釋的空間,敬請鈞庭宣告違憲。

法務部次長黃謀信說,刑法藐視國會罪違憲,因為它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而質詢是落實責任政治,公務人員若有答詢不當,除非另有其他刑事不法情事,否則應該負擔的是行政責任或政治責任,而非加以刑事制裁。

立法院訴訟代理人、律師葉慶元陳述時,先說明調查權的緣起,也強調立法院調查權與監察院調查權不互斥,而且立法院的調查權不會侵害監察院的調查權,因為立法院調查權是對事、追究政治責任,而監察院的調查權是對人、追究法律責任。

葉慶元說,憲法賦予立委質詢的權力,當行政院跟法務部的官員說這樣的規定不對時,回頭退一步說,難道官員有說謊的權利,官員難道不應該有據實陳述的義務。

葉慶元指出,如果官員可以說謊的話,立委如何了解真相、審查預算跟法案,而且這次修法針對一般人民與公務員有差別待遇,因此不會違反比例原則、符合平等原則,也符合最後手段性,只有賦予調查權強制手段才能發揮效果。

立法院訴訟代理人仉桂美說,新法的調查權行使符合權力分立制衡,而且立法院與監察院調查權的目的、性質、功能、對象均不同,互不扞格。

國會改革相關法案由總統公布生效後,總統(委由律師)、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監察院先後赴司法院遞狀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圖片來源:Yahoo奇摩新聞)
國會改革相關法案由總統公布生效後,總統(委由律師)、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監察院先後赴司法院遞狀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圖片來源:Yahoo奇摩新聞)

(責任主編:莊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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