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改革案三讀通過 人權會:有違國際人權公約意旨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監察院昨日指稱,該案有違五權憲政體制。國家人權委員會今又指,有違國際人權公約意旨。(資料照/黃世麒攝)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監察院昨日指稱,該案有違五權憲政體制。國家人權委員會今又指,有違國際人權公約意旨。(資料照/黃世麒攝)

立法院昨(28日)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監察院隨即發聲明指稱,有違五權憲政體制。國家人權委員會今又指,該修正案與國際人權公約意旨,有未盡相符之處,其中包含:立法權過度擴張有侵害人民生活與隱私之虞、人民財產權受無理侵害與剝奪、戕害人民獨立無私及平等公開之司法權。

針對「立法權過度擴張有侵害人民生活與隱私之虞」,人權會指出,修正案的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違反者得按次處以罰鍰,但欠缺對於法人、團體或一般民眾行使調查權之構成要件,又若涉及個人隱私,該法更明定須經立法院調查會議主席裁示同意後始得拒絕證言或交付文件、資料,已有藉行使立法權而侵害個人隱私之弊。

針對「人民財產權受無理侵害與剝奪」,人權會表示,《世界人權宣言》規定「任何人之財產不容無理剝奪」,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但這些屬於一般民眾的個人財產,更有可能涉及營業秘密或專利權利,強制要求一般民眾提供,已有侵害個人財產權之疑慮。

針對「戕害人民獨立無私及平等公開之司法權」,人權會說,立法院行使調查權舉行之聽證,接受調查之一般民眾不得拒絕出席,立法院進行司法式的聽證,應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給予充分之時間及便利,準備答辯並與其選任之辯護人聯絡,但該規定僅於聽證會前5日將開會通知等資料送達出席人員,且須主席同意,接受調查的一般民眾始得協同律師到場協助,有違國際人權公約規範。

人權會強調,基於憲法權力分立原則,立法院行使職權,本會應予以尊重,但《世界人權宣言》乃普世人權之價值,我國更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國家整體均有遵守公約運作之義務。

人權會說,維護人民權利,奠定促進及保障人權之基礎條件,確保社會公平正義之實現,是不分五院皆應履行之國家責任,期盼攸關國家最高立法機關職權行使之法律,能以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為要,建立普世人權之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