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改革案不符釋憲資格?律師揭憲法法庭瑕疵:明顯沒依法訴訟

憲法法庭昨(10)日針對國會改革法案召開準備程序庭,聽取4大聲請人(民進黨立院黨團、行政院、總統賴清德、監察院)以及相對機關立法院對暫時處分的意見,法庭內的攻防引發關注。對此,律師童文薰指出,當前的情況完全不符進入釋憲程序的要件,此次憲法法庭在程序上也有諸多瑕疵,不僅時程安排倉促,也並未正式通知立法院機關代表,明顯沒有依法訴訟。

童文薰在網路節目《童律快評》說明,憲法法庭的角色應該是要把程序清楚的告訴雙方當事人,將申請人的訴狀透過法院交到相對人手上,且憲政機關之間應該要相互尊重,不能將立法院視為被告,因此須正式發函。但憲法法庭不僅時程安排緊迫,更是以通知信告知,且未完整傳達資料;此外,至今還不清楚憲法法庭在開庭前做了哪些準備,以及立案的原因,明顯未履行法律針對憲法訴訟的規範。

童文薰提到,民眾黨立委黃國昌作為立法院機關代表,針對程序問題提出抗議,不過講到7分鐘略為超時,此時大法官許宗力表示「時間寶貴」打斷發言,且表示黃國昌已經有事先閱卷。

童文薰對此表示,立法院面對4大機關來勢洶洶,憲法法庭又倉促開庭,資料未完整送達,導致立法院代表無可奈何只能在8日主動申請閱卷,被允許後也只剩1天可以準備,憲法法庭在程序方面確實有瑕疵。

童文薰提及,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進入憲法法庭,而是要符合4大要件,包含「憲法保障的權力或利益受損」、「有不可回復的損害」、「具急迫性」以及「沒有其他手段可以防備」,但國會改革案至今並未看見這4大要件被滿足。另外,童文薰說,法律或許可能有違憲之虞,但當前的爭議在於憲政機關的權力,應該要根據憲法第65條先進行協商,而非直接提起釋憲。

童文薰說,根據釋字585號,監察院與立法院是獨立機關,且「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並非創設權力,而是落實憲法增修條文及釋字585號確認的權力。童文薰認為,立法院的論述較好,但憲法法庭與一般法庭不同,儘管4大機關的論述較差,只要大法官立場偏頗,就有可能出手護航執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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