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改革覆議案》卓榮泰提「未議而決」程序嚴重瑕疵:難認具法律成立要件

行政院長卓榮泰今(19)日到立法院針對國會改革覆議案進行報告並備詢。卓榮泰指出,兩案修正條文在立法院未經實質審議及討論,並限制對一件委員表達意見,悖離「民主議事程序應尊重及保護少數」原則,而有「未議而決」的程序嚴重瑕疵,違反憲法第63條「議決」法律案的規定。故兩案修正條文之全部,難認已具備「法律」的基本成立要件,行政院基於憲政機關須「依法行政」的立場,執行上即有窒礙。

卓榮泰表示,應邀到立法院列席報告,是基於年5月28日立法院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決議通過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5章之1章名及第141條之1條文,有違反憲法上民主原則、權 力分立原則,以及正當法律程序等而侵害人民權利之虞。

卓榮泰說,其中包括「審議程序違反民主原則;要求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及備詢違反憲法;立法院質詢權、調查權及聽證的行使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及侵害人民基本權利;人事同意權的行使恐導致憲法與法定機關職權行使產生窒礙;藐視國會的處罰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等窒礙難行之處,經行政院院審慎研議結果,提請覆議。

另外,總統賴清德於就職滿月記者會上也表示,最近在野黨進行了幾項法律修正案引起社會憂心,在這種狀況下行政院院長提出覆議,呼應民意的要求,賴清德認為,「我想社會是接受的」,這可以從超過百分之50的民眾支持行政院提出復議案看得出來。

賴清德表示,行政院提覆議案並不是為了要跟立法院對抗,而是尋求另外一個機會,讓立法院重新審視法案的內容。賴清德說,這個方向是好的,所以也呼籲立法院應該要把握這難得的機會,因為再過2天左右就要進行投票,非常期待在這個48小時內大家能夠坐下來充分討論回應民意的期待。

卓榮泰:已悖離「民主議事程序應尊重及保護少數」原則

卓榮泰指出,立法院於委員會、黨團協商及院會審議時,未經過實質審議及討論,並且限制持反對意見的委員充分發表、辯護其意見及對多數意見提出批評的機會,已悖離「民主議事程序應尊重及保護少數」原則,而有「未議而決」的程序嚴重瑕疵,違反憲法第63條「議決」法律案的規定。故兩案修正條文之全部,難認已具備「法律」的基本成立要件,行政院基於憲政機關須「依法行政」的立場,執行上即有窒礙。

卓榮泰也表示,依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並無課予總統定期為國情報告之義務。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第15條之1及第15 條之 2 第1項規定總統「定期」或「不定期」赴立法院院進行國情報告,將妨礙總統日常政務的行使。另外,總統國情報告的時程及內容,也可能與行政院的施政報告重疊,除引發權限爭議外,亦會造成政務執行的窒礙。

卓榮泰:不應將對一般行政首長質詢權套用總統

卓榮泰指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第15條之4第2項及第3項規定立法院委員的口頭提問,總統應依序即時回答,書面問題總統應於7日內以書面回覆,性質上均屬「質詢」總統的規定。惟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對內統率全國陸海空軍,並有任免官員、授與榮典與赦免等重要職權,以及 享有國家機密、刑事豁免等特權,與一般行政首長的地位並不相同,不應將民意機關對一般行政首長的質詢權套用在總統身上。

卓榮泰說,總統由全國人民直選產生,與立法院委員各自具有民意基礎及民主正當性;總統定期接受民意檢視,直接對人民負責,並不對立法院負責。依憲法規定,是由總統任命的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團隊,依憲法規定的方式對立法院負責。上述修正條文的規定,勢將造成總統國情報告及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後,均由立法院院委員質詢的重疊與衝突現象,已紊亂憲法所定行政權之分工,以及行政權對立法權負責之權力分立與制衡設計。

卓榮泰指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規定立院得要求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提供文件資料、出席提供證言、表達意見及接受詢問;但是立法院院究係行使何種憲法職權,必須強制人民配合,並不明確。而且不區分調查事由及目的,一律課予人民強制接受調查的義務,難謂已屬最小的侵害手段。

卓榮泰續指,又因為調查目的等相關規定的不明確,更難以衡量立法院所採強制調查人民的手段,與立法院院所欲達成目的之公共利益是否相當。此外,修正條文未就作為調查對象之「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的要件及範圍予以限縮,將造成一般人民隨時可能 被立院要求提供資料、出席作證或表達意見,均有恣意調查、違反比例原則的情形。

卓榮泰也說,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第29條第3項規定人事同意權案交付立院全院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審查,自交付審查之日起,期間不得少於1個月;但是並未規定最長審查 期間。審查期過長,將會影響憲法、法定機關的組成及重要職位懸缺,導致法定職權的行使產生窒礙。

卓榮泰也指出,在各種藐視國會行為的處罰構成要件不明確,受規範者不具處罰可預見性,且正當法律程序均有欠缺之情況下,可想見未來相關處罰規定於執行上均有窒礙;即使定有司法救濟途徑,審判機關也難合理判斷,只是讓政治紛擾延伸至司法機關而已。

卓榮泰說,以上所舉違反憲法原理以致於窒礙難行之處,均為最嚴重及外界最為詬病者,實際上相關法條修正的整體設計失衡失當,難與權力分立原則契合。行政院經審慎評估結果,認為立法院所通過之修法,違反民主原則、權力分立、法律明確性、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等,確有窒礙難行之處,影響人民權利義務及機關權限行使甚鉅,因此依據憲法賦予本院職權,就該二法律案修正條文之全部移請立院覆議。

最後,卓榮泰強調,衷心盼望透過法律案覆議的憲政程序,各位委員先進均能站在人民的立場,以及向歷史負責的態度,兩院攜手合作,共同維護憲政體制及保障人權,並以深化民主、理性和諧的溝通對話,在合乎憲政體制及憲法原則下,積極追求國會改革的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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