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職權修法釋憲 立法院聲請撤銷法務部為相關機關遭駁回

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憲法法庭將於明天(6日)進行言詞辯論。針對立法院聲明異議,認為法務部是聲請人行政院的下級機關,要求撤銷法務部為相關機關,憲法法庭今天做出裁定,認為法務部是「相對人」非「相關機關」,因此裁定駁回。

立法院不服法務部作為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的「相關機關」,向憲法法庭聲明異議。立法院主張,法務部為聲請人行政院的下級機關,難以期待法務部提出反於行政院的法律見解,憲法法庭應撤銷法務部作為相關機關之決定。

而憲法法庭今天指出,依據憲法訴訟法第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明文規定,受審查法規範之主管機關,視為憲法訴訟法第三章所定案件之「相對人」,法務部為刑法的主管機關,這次聲請案的受審查法規範中,包括「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法務部依相關規定視為聲請案的「相對人」,並非憲法法庭指定的「相關機關」。因此,聲請人對此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另外,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日前質疑憲法法庭給立法院訴訟代理「穿小鞋」,包括作業程序不透明公開,處處設限,不公開她提出的聲請迴避書狀,且書狀超過20頁便只公開前20頁,書狀見首不見尾等。

對此,司法院今天也發出聲明表示,憲法法庭依法公開相關書狀及卷內文書,並無延宕,而憲法訴訟書狀的格式及記載方法,應依憲訴法授權訂定的憲法訴訟書狀規則,「書狀內容之頁數、格式及記載方法,應依附件一之規定。」,其中聲請書、答辯書、言詞辯論意旨書、專家諮詢意見書、法庭之友意見書等,以電腦文書處理者,均有20頁的頁數限制,憲法法庭僅先公開逾越頁數限制之書狀前20頁內容,並將通知具狀人依頁數規定修正內容,其餘合於書狀規則之書狀,則全部公開,於法並無不合。

司法院強調,大法官依據憲法規定行使解釋憲法之職權,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憲法訴訟案件,大法官依法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而憲法法庭審理本案,概依憲法訴訟法、相關法令規定及前例辦理,並未獨厚特定當事人,且考量個案性質差異,已從寬處理及平衡發言時間之措施。

司法院表示,憲法法庭虛心接受社會各界公評,也呼籲各界尊重大法官獨立之審判空間,任何惡意詆毀、醜化大法官或刻意曲解法令之言論,只會激化社會對立,無助於釐清與解決重大憲政爭議,且嚴重傷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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