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職權修法 人權會指侵害隱私權、財產權及司法權 違國際人權公約意旨

立法院在28日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國家人權委員會今天(29日)質疑立法權過度擴張有侵害人民生活與隱私之虞、人民財產權恐將受無理侵害與剝奪,且戕害人民獨立無私及平等公開的司法權,與國際人權公約意旨未盡相符。

對於立法院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涉及藐視國會罪、調查權、聽政權、總統國情報告等,國家人權委員會今天表示這與國際人權公約意旨未盡相符。

人權會指出,《世界人權宣言》第12條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均規定「任何個人之私生活、家庭、住所或通訊不容無理侵犯,其榮譽及信用亦不容侵害。人人為防止此種侵犯或侵害有權受法律保護」,而修正案規定立法院行使調查權時,得要求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違反者得按次處以罰鍰,但欠缺對於法人、團體或一般民眾行使調查權之構成要件,又若涉及個人隱私,修正案明定須經立法院調查會議主席裁示同意後才得拒絕證言或交付文件、資料,已有立法權過度擴張而侵害人民生活與隱私之虞。

人權會指出,《世界人權宣言》第17條也規定「任何人之財產不容無理剝奪」,而修正案規定立法院行使調查權時,得要求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違反者得按次處以罰鍰,但一般民眾所擁有的文件、資料、檔案是個人財產,除涉及隱私外,更有可能涉及營業秘密或專利權利,卻未予明定其必要性及合理性,便強制要求一般民眾提供,已有侵害及剝奪個人財產權的疑慮。

最後,人權會舉出《世界人權宣言》第10條及第11條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均規定「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權利義務涉訟須予判定時,應有權受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開審問」,指修正案規定立法院行使調查權舉行的聽證時,接受調查的一般民眾不得拒絕出席。而立法院進行準司法式的聽證時,應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3項第2款規定:「給予充分之時間及便利,準備答辯並與其選任之辯護人聯絡」,但修正案規定僅須於聽證會前5日將開會通知等資料送達出席人員,甚至規定須經主席同意,接受調查的一般民眾才能協同律師到場協助,戕害人民獨立無私及平等公開的司法權,已有違國際人權公約規範。

人權會表示,基於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對於立法院行使職權,人權會應予以尊重,但《世界人權宣言》是普世人權的價值,我國更於2009年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其中第4條即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人權會期盼攸關國家最高立法機關職權行使的法律能以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為要,建立普世人權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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