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聽證會不是法院審判

對美國新冠防疫政策影響甚鉅的佛奇,前國家過敏及傳染病研究院院長,昨天出席了美國眾議院的聽證會。佛奇是誰?醫生都會念的哈里遜內科學教科書,主要作者之一,就是這位仁兄!

你看佛奇出席這場聽證會,只是作證,但他被怎麼砲轟?「你是不是掩蓋了新冠病毒起源?」「是不是刻意刪掉了與防疫官員來往的電子郵件?」有議員甚至質疑:「你根本不是醫生啊!」

為什麼這麼尖銳?因為國會聽證會通常有黨派性,議員都有自己的政治立場,當然會從黨派角度來發問。佛奇有沒有帶律師參加?看起來是沒有。即使有,律師也不能代為發言,頂多只能在旁提供諮詢。美國國會聽證會的特點之一,就是它不是司法體系的法院審理,法院審理那套作法並不適用!

但你看台灣先前在討論國會改革法案,好多人都是用法院審理那套想法來看待國會調查權立法。美國國會聽證會跟法院審理另一個差別,就是律師與當事人間之秘密溝通豁免權(Attorney-Client Privilege),在國會聽證會上,三個字:不適用!

台灣直到去年,經由釋憲,才確立了Attorney-Client Privilege,你說,絕大多數人怎麼有辦法了解國會調查權跟法院審理的差別?Attorney-Client Privilege是說,律師對於司法調查,可以說「這些資訊或檔案是當事人的秘密」,而拒絕透露或交出,但對於國會調查,不能拒絕透露或交出。

佛奇在聽證會上說,「6英呎社交距離沒有科學根據」,意思其實是沒有相關實驗,而且說這是CDC規定的,不是他;沒有實驗根據乃因這是新興傳染病,當然不容易做實驗,只能根據先前的飛沫研究來做推論。美國國會議員為什麼連「社交距離」的規定都要質疑?限制人民權利,就必須根據科學與公眾利益,而不是官員說了算。

在台灣,如果沒有國會改革法案,有可能把新冠防疫負責官員找來問話嗎?三個字:除非還在任,而且是立法院質詢時間,否則不行。如今,國會改革法案制定以後,就可以了。

怎麼會說,國會改革法案是國會擴權?難道新冠防疫都沒有值得檢討的地方嗎?台灣的國會聽證會,原本只有立法相關的聽證會,我就參加過幾次;以後,也可以有調查聽證會,乃針對行政疏失與弊案來進行調查,比如,防疫與疫苗購買,就可以進行調查。

國會聽證會不是法院審判,它的角色不是司法定罪,而是政治性的,乃為了讓國家大政走上更加正確的道路。(作者為醫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