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贏了!大孝樓被認「不當黨產」追徵7.8億元 北高行打臉黨產會理由曝光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侯柏青攝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侯柏青攝


行政院黨產會2019年認定,原屬國民黨的大孝大樓屬不當黨產,鑑於建物已移轉他人,處分追徵7.8億餘元。國民黨提行政訴訟抗衡,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首戰判國民黨敗訴,國民黨上訴成功,最高行政法院廢棄判決發回更審。北高行更一審今天逆轉原審判決,撤銷黨產會處分。全案仍可上訴。

台北市政府國宅處1979年辦理區段徵收後,依「台北市古亭區新隆里都市更新國宅興建計畫」興建新隆國宅(位於台北市愛國東路100號、102號,即大孝大樓房地),大孝大樓的房子坪數共計約5168坪,土地為台北市中正區南海段1小段84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7089/87356,計3063.48平方公尺。

黨產會認定:國民黨不當取得大孝大樓

行政院不當黨產委員會認定,台北市國宅處當年原本規劃把房地分配給遭拆除的住戶及北市府各單位,卻在國民黨執政優勢下政策轉彎,國民黨則借用「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名義以4.34億標得大孝大樓房地,民眾服務總社1994年再以「借名登記」為由,直接將房產轉手到國民黨名下。國民黨2002年7月26日將大孝大樓出售給光華公司,2年後再以14.5億脫手給不動產公司蓋豪宅。

黨產會認為,國民黨不當取得大孝大樓,因此處分追徵7億8275萬8715元。

國民黨不服處分提出行政訴訟,北高行第一戰就判國民黨敗訴,不過此案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後竟出現大逆轉,最高行去年廢棄前審判決,發回更審。北高行更一審今天進一步做出逆轉判決,國民黨拿下首勝。

國民黨中央黨部大樓外觀。陳品佑攝
國民黨中央黨部大樓外觀。陳品佑攝

大孝大樓千絲萬縷,北市長「私函」內政部

北高行合議庭指出,改制前的台北市國宅處原本規劃興建國民住宅大樓,部分建物則做為辦公室及各機關架構使用,但是1983年6月6日,國民黨中央委員會致函給時任國宅處長張天泰,表達中委會和所述的黃河雜誌社要申購大孝大樓兩層的意願。不過,北市國宅處不敢私自決定,持續折衝。

直到1984年7月24日,國宅處政策出現鬆動,上簽給時任台北市長楊金欉,擬建議內政部同意由「一單位按標售底價統一價購使用」,楊金欉還發私函給時任內政部長吳伯雄。幾經轉折後,內政部於1984年函覆國宅處,同意可以整棟出售。

不過,國宅處1985年公開標售大孝大樓後,其實僅有民眾服務總社一家投標,最終以出價4.34億元同價得標,雙方簽定買賣契約。而4年後,民眾服務總社就發函給內政部證實,這是國民黨中央委員會「借名登記」標購的。

由於國民黨中央委員會已經依法向內政部辦妥登記,民眾服務總社因此決定將房產移轉到中央委員會名下。1994年3月,民眾服務總社先將房產移轉給中國國民黨籌備處代表人林鎧藩、黃鏡峯,其後再辦理移轉給國民黨。國民黨則在2002年和瑞昇第一不動產公司簽定買賣契約,並在2004年10月辦理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租金直接匯入帳戶,國民黨是買受人

合議庭認為,當年北市承辦人員知道國民黨有購買意願後,政策就已經朝整棟大樓統一標售方向規劃。民眾服務總社當時將房地移轉登記給國民黨時,已經明確表示,國民黨中央委員會是「借名」購買房地。教育部雖然曾經與民眾服務總社簽約承租大孝大樓部分樓層,但至少在1986年7月1日到1987年6月30日間,租金是直接匯入國民黨中央財務委員會的台灣銀行帳戶。

合議庭因此認定,雖然當年是民眾服務總社出面標購,但國民黨才是真正的買受人,此外,國民黨也不是用無償或交易時顯不相當的價格購買房地,

合議庭指出,國宅處招標公告底價為4億3170萬元,國民黨以民眾服務總社名義得標的價格為4億3400萬元,已經高於底價。當年國宅處訪查鄰近房地興建房屋市價後,提交給台北市政府各局處開會評議,決定以興建成本加兩成計算標售底價(3億5385萬498元×1.22=4億3170萬元),定價程序符合當時法規,且評定底價也高於歷次價格預估,並沒有「顯不相當交易對價」的情況。

國民黨在黨產訴訟攻下一勝。陳品佑攝
國民黨在黨產訴訟攻下一勝。陳品佑攝

國民黨總資產沒增加,非「不當取得財產」

合議庭另指出,國民黨透過國宅處標購大孝大樓房地,總資產沒有增加,只是把現金轉換成不動產,和黨產條例第4條例示的「贈與」、「轉帳撥用」讓總資產增加的狀況不同,且國民黨購買價格高於底價,因此不屬於立法者制定黨產條例時預想的「不當取得財產」情形。

此外,國宅處出售大孝大樓時,從各機關價購轉變政策為一個單位統一價購,招標資格還設定須有不動產權利主體資格的「非營利社團」或「政府機關」,導致只有民眾服務總社一家投標,應該與國民黨中央委員會曾表達申購意願有關。

不過,國民黨中央委員會從什麼管道或方式表達「申購意願」,目前沒有資料可以佐證,合議庭因此難以認定國宅處當年的政策改變,究竟是因為國民黨挾執政威勢施壓,還是台北市政府另有其他考量。

至於內政部方面,雖然過程中,時任台北市長楊金欉曾以「私函」向時任內政部長吳伯雄說明,但黨產會並沒有舉證私函的內容是什麼,因此也無法認定國民黨對內政部有什麼具體的影響作為。

合議庭解釋,本案無法僅從國民黨當時是執政黨,有意申購大孝大樓,以及國宅處和內政部確實有配合的作為,就直接推論符合「違背政黨本質或悖於民主法治原則之方式」的不當黨產要件。

北高行合議庭根據以上理由,認為黨產會認定大孝大樓為國民黨不當取得的財產,處分於法不合,而黨產會決議追徵7.8億餘元的財產之理由也不可採信。合議庭認為,國民黨訴請撤銷處分有理,應該准許。本件得上訴。

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法官鍾啟煌、法官蔡如惠、法官吳坤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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