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科會預告AI基本法草案》勞工被AI衝擊釀失業 政府應提供輔導就業措施

國科會在15日預告AI基本法草案(圖片來源/unsplash)

人工智慧技術近年發展快速,國科會終於在15日預告AI基本法草案。國科會表示,經審慎研議,由國科會主委吳誠文邀集公協會、業界領袖、大專院校校長及各部會,召開多次溝通會議,凝聚各界共識,提出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草案一共18條條文,預告期間到9月13日止,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訂定。 

根據草案內容,明定政府應該有AI風險分級規範,透過標記、揭露、問責等機制,提升AI應用可信任度,並建立應用條件、救濟、 補償等規範,包含外國AI產品落地規範等。此外,針對勞工權益保障,對於AI造成的失業情況,政府須提供輔導就業措施;數發部對於風險管理也擔任重要角色,除了對於AI風險提供或建議評估驗證的工具或方法,也應參考國際標準或規範,推動人工智慧風險分級框架。

AI衝擊導致失業,政府應提供勞工輔導就業措施

國科會表示,AI基本法草案以永續發展、人類自主、隱私保護、資安與安全、透明可解釋、公平不歧視及問責等7大基本原則,以及創新合作及人才培育、風險管理及應用負責、權益保障及資料利用、法規調適及業務檢視,當作4大推動重點,作為引導台灣各機關發展與促進人工智慧應用的原則。 

AI迅速發展,也讓社會大眾對於「被AI取代」產生一定焦慮,根據草案內容,針對勞工權益,明定政府為了因應人工智慧發展,除了確保勞動者的安全衛生、勞資關係、職場友善環境及相關勞動權益外,應該避免勞動者有技能落差、欠缺人工智慧相關技能;因為人工智慧利用所導致的失業,政府依其工作能力予以輔導就業,給予輔導就業措施。 

由數發部建立AI風險分級體制, 提供評估AI應用的安全可靠性工具

隨著AI技術不斷進步,對於其可能造成的風險也進行規範。 

首先,為了避免AI應用造成國民生命、自由或財產安全、社會秩序等損害,或者出現利益衝突、偏差、歧視、廣告不實、資訊誤導或造假等問題,數位發展部和其他相關機關得提供或建議評估驗證的工具或方法,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好辦事」,能夠處理相關問題。 另外,個人資料保護主管機關,應協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人工智慧研發及應用過程,避免不必要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

數發部除了提供或建議評估驗證AI危害的工具或方法,根據草案十條,數發部也應該參考國際上的標準或規範,來發展適合人工智慧的資訊安全保護措施、風險評估和管理方法,例如歐盟人工智慧法訂定4級風險 , 包含被禁止AI行為(prohibited AI practices)等

這樣做的目的是要建立一個與國際接軌的人工智慧風險分級體系;而根據這個體系,各個政府部門負責的行業應該制定出自己的風險分級規則,以便更好地管理和控制在其監管範圍內的人工智慧相關風險。 

此外,對於AI應用,政府應有明確的方式降低可能風險,例如透過美國 NIST AI 風險管理框架所訂定之安全標準與驗證機制、標記由AI產出或資訊揭露機制、問責機制等;並且各主管機關應建立人工智慧應用條件、責任、救濟、補償或保險等規範,包含外國 AI 產品落地規範,明確責任歸屬與歸責條件。 

激勵AI發展,提供租稅、補助等優惠

至於推動AI發展的獎勵措施,政府應積極推動AI研發、應用及基礎建設,辦理AI相關產業之補助、委託、出資、獎勵、輔導,或提供租稅、金融等財政優惠措施;政府宜與民間合作,推動AI創新運用,並參與國際共同開發與研究;應持續推動各級學校、產業、社會及公務機關的AI教育,提升國民素養。 

人工智慧的發展和應用範圍非常廣泛,因此整體的資源規劃應該由政府的各個部門根據他們的職責來負責。為了指導這些部門如何推動人工智慧的發展,草案指出可以參考兩個法律條文:產業創新條例的第九條和科學技術基本法的第六條,以確保資源的有效利用和人工智慧應用的正確方向。

例如通過補助、獎勵或輔導的方式來推動產業創新和研究發展,包括提供技術升級輔導、鼓勵企業建立創新中心、促進產業與學術機構的合作等;並且政府在補助、委託、出資或編列預算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時,應該通過評選或審查的方式來決定資助對象。而研究發展的成果可以歸屬於執行研究的單位所有或授權使用,並不受國有財產法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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