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華人壽超貸案 翁大銘子女與兩胞弟判賠12.9億確定
華隆翁家經營國華人壽期間超貸造成鉅額損失,翁家兄弟翁大銘等人被控掏空國華人壽遭求償,但翁大銘、翁一銘死亡,翁有銘、翁德銘逃亡。最高法院判決翁大銘的子女與翁有銘、翁德銘共應賠償新台幣12.9億餘元確定。
全案起於,翁大銘、翁一銘、翁有銘、翁德銘四兄弟,被控於民國86年至87年間利用擔任國華人壽及華隆集團旗下各公司董事長、董事之便,偽製不實擔保品鑑價報告貸款以掏空國華人壽。
刑事部分,翁大銘、翁一銘死亡,法院判決公訴不受理;翁有銘、翁德銘逃亡遭通緝,因於104年間追訴權時效完成獲判免訴。
民事部分,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均判決翁大銘子女須與翁有銘、翁德銘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案經兩造上訴,最高法院認為,翁大銘子女應在繼承翁大銘遺產的範圍內,賠償1億2778萬多元,4億1366萬多元及7億5800萬多元,共計12億9944萬餘元並加計利息,另分別與翁有銘、翁德銘等人負賠償責任,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