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狂飆229公里吊照半年 抗辯:樹枝擋標示 法院撤罰單

圖說一 吳姓女子開車經國道一號南下,竟以時速二二九公里狂飆,超速一一九公里!被罰,她抗辯樹枝擋標示,法院認有裡撤罰單。(記者孫義方攝)
圖說一 吳姓女子開車經國道一號南下,竟以時速二二九公里狂飆,超速一一九公里!被罰,她抗辯樹枝擋標示,法院認有裡撤罰單。(記者孫義方攝)

台中吳姓女子開車經國道一號南下三一一點四公里時,竟以時速二二九公里,超速一一九公里狂飆,被開單罰三萬六千元、吊照半年,吳女不服提行政訴訟主張測速前方的「警五二」測速取締標誌被樹枝遮擋,法院勘驗現場照片,發現樹枝的確因茂密遮蔽標示,要平行才看得到,認為吳女抗辯有理判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吳女一一二年十月八日凌晨零時許,開車經國道一號南向三一一點四公里處,被國道警方認定超速,並經雷達測定時速高達每小時二二九公里,已超速一一九公里,經開單舉發由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對吳女處罰鍰三萬六千元、記違規點數三點,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還要吊扣牌照六個月。

吳女不服提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調查得知,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雖在國一南向三一0點九公里處設有固定式「警五二」測速取締標誌,而實際測速地點為南下三一一點四公里處,距離警告標誌相差五百公尺,符合規定。

但法院根勘驗畫面,發現吳女十月八日超速被開單後,十月二十六日再行經南下三一0點九公里處拍到的畫面,顯示現場「警五二」的標誌,確實因前方樹枝茂密遭遮蔽,吳女行經南下三一0點八公里時,仍無法看到有該標示,直到幾乎平行處時,刻意往右前方觀察才能發現標誌牌。

法院認為,吳女主張因樹枝沒適時修剪,才導致「警五二」標誌正面被遮擋,她無法在適當距離內辨認清楚有理由,雖吳女高速行駛行為可議,但原處分為顧慮現場標誌被樹枝阻擋有瑕疵,判撤銷原處分。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