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3東山服務區加油站汙染案 中油:依規檢測辦理

針對外界指國道三號東山服務區加油站汙染案,台灣中油公司隱匿汙染先低價投標,待整治後又高價搶標,對此,台灣中油表示,此皆屬外界臆測妄斷之言,加油站租賃及轉手,皆需依法進行污染檢測,陳報備查,中油一切依規定辦理。對於不實情事,必要時將依法訴追;至於法院判決,台電將予以尊重。

中油指出,一○一年及一○七年投標價格均參考當時經營環境及市場狀況,對於外界所提之隱匿汙染及先低價投標、後高價搶標云云,皆屬外界臆測妄斷之言,加油站租賃及轉手,皆需依法進行污染檢測,陳報備查,政府皆有完備法律規定,台灣中油一切依規定辦理。

台灣中油表示,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辦理「國道三號高速公路東山服務區加油站」招標,九十六年九月一日至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期間由台灣中油得標承租,之後由台亞公司得標,並在中油經營結束後接手。在經營權移轉時,中油除自行委託環境科技公司於交接前,檢測合格外,高公局亦再委託另一環保科技公司,並在社團法人臺灣土壤及地下水環境保護協會的協力監督下進行土壤檢測事宜,故本案是在三方見證下檢驗合格,並將結果報台南市環保局核備,完全依法、依約辦理。惟台亞公司接手經營後,於站區發現局部污染,故據以提出負擔污染請求。

台北地院一審判決台灣中油全部勝訴,台亞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改判台亞公司全部勝訴,獲判賠金額一五七五餘萬元加計利息,台灣中油不服上訴三審遭駁回,全案定讞。各審法院對於該加油站土壤汙染責任見解迥異,惟台灣中油尊重法院判決結果並已完成污染費用負擔。

台灣中油強調,加油站租賃及轉手,皆需依法在交接前經公證單位進行污染檢測,並陳報環保單位備查,政府對於汙染防治皆有完備法律規定,並依相關規定辦理,對於外傳不實情事,必要時將依法訴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