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麼情況下,租屋可以提前解約而不必賠違約金?
租屋提前解約,大家應該知道最高須賠償「一個月租金」的違約金,那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提前解約,也不必賠違約金呢?根據法律規定,這幾種情況屬於正當「終止租約」的條件,只要符合即可提前解約且不必賠償!
※提醒大家,因為以下這幾種情形提前終止租約,還是要在一個月前備妥證明,並以書面通知房東。
租約有無約定「租賃雙方得任意終止租約 」?
根據《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第十四點「任意終止租約之約定」,如果雙方有約定「得任意終止租約」,只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就可以隨時解約,也不必付違約金。
但通常租約都是勾選「不得」提前終止租約,則雙方就不能任意終止合約,若想提前終止租約,就得付出違約金,並以一個月的租金為上限。
那什麼情況下,房客可以提前解約,又不需賠違約金呢?
租賃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房子難以繼續居住者,房客可以提前終止租約,且房東不得要求任何賠償(但還是要在一個月前提出證明並通知房東哦!)
一、租賃住宅未合於所約定居住使用,並有修繕之必要,經承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於期限內修繕。(翻譯:居住必備的東西壞掉,告知房東卻遲遲不處理)
二、租賃住宅因不可歸責承租人之事由致一部滅失,且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翻譯:房子因為地震、颱風、土石流而損壞不能住)
三、租賃住宅有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之瑕疵。(翻譯:發現房子是輻射屋、海砂屋、結構有問題等,情況危急者則不限一定要在一個月前通知)
四、承租人因疾病、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之需要。(翻譯:必須出示療養時程需六個月以上之診斷證明,並非住院就可以!)
五、因第三人就租賃住宅主張其權利,致承租人不能為約定之居住使用(翻譯:房東一次跟兩個人簽約,另一人宣稱他也有租房的權利)、
以及房客死亡,其繼承人得主張終止租約。(翻譯:房客過世後,他的繼承人不想再租原本租約這間房子了)
若有以下情形,房東也可以提前解約,且房客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1. 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翻譯:例如房子要都更重建,但需要提前三個月前告知)
2.承租人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個月之租金額,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為支付。(翻譯:欠繳租金包含管理費、水電費也算在內)
3.承租人擅自變更用途,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為之。(翻譯:原本約定居住使用,卻變成營業用途)
4.承租人違法使用、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為之。(不限一定要在一個月前通知)
5.承租人擅自將租賃住宅轉租或轉讓租賃權予他人。(翻譯:擅自當起二房東)
6.承租人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修繕仍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翻譯:和房東不修東西同理,如果房客破壞也不修,房東也有權提前解約!)
7.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進行室內裝修,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為之。承租人未依相關法令規定進行室內裝修,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為之。承租人進行室內裝修,損害原有建築結構之安全。
以上就是根據《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的提前終止租約規定,無論如何,想解約都要至少提前一個月告知,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對方!
如果真的有爭議,雙方能夠坐下來溝通還是比較好,但如果真的互不相讓,可以到各縣市政府申請調解,或由消費者保護協會協助調解,甚至尋求法律途徑,都比上網發文或不繳租金更有用!也是真正解決糾紛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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