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的框格與社會的激蕩間 ——逆風執炬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矇住眼睛的正義女神,代表公正,不被眼見所迷惑。(圖:unsplash)
矇住眼睛的正義女神,代表公正,不被眼見所迷惑。(圖:unsplash)


自由就是群體和個體的界限。讓這條界限永不消逝的守護者,就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他們的莊嚴和高貴,來自專業的深邃和品格的慎獨。輿論審判、有罪推定、多數專權一直為大法官們所警覺。守護自由是憲政的基礎,也是司法的根本使命。判決「真兇」無罪、將墮胎權成立與否還給各州,推翻大學招生中的種族平權依據,這些看似逆風執炬的經典判例,恰恰在昭示大眾:司法的存在意義,是為了盡力讓所有人獲得公正——不論是伸張權益,還是辯誣洗冤。因此,在進步主義活躍的今世,我們更須警覺司法虛無主義的抬頭:因為這種思潮將程序正義中的諸多規範、門檻、限制視為實現絕對正義的阻礙;而實際上,正是這些「障礙」的存在,才讓自由的活力變得經久不息。

「民意」、「公憤保持距離

作為哈佛大學法學院知名教授和辛普森案(People v.Simpson)辯護律師之一,美國著名法學家Alan Dershowitz,曾對於社會流行思潮脈動與司法的關係,提出過這樣的告誡:任何運動都會極端化,關鍵是要確保無人被誣告,被指控者可以表明無辜,或者表明減罪因素,避免政治化。Alan Dershowitz的警告,最經典的寫照就是Johnny Depp與Amber Heard互控誹謗案。Amber Heard從初期的意氣風發,到後來反而在庭審中被揭示了其在情感關係中的不同面向,最終走向整體敗訴的結局。

司法訴訟由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兩大部分組成,它涉及到三種不同的「事實」。最精準的事實在上帝眼中;然後是訴訟參與各方呈現的事實或外界認知的事實;最後一種事實是經過正當司法程序所還原的法律事實。司法程序的意義就是讓法律事實盡量接近上帝眼中的事實。

但無限接近不等於完全還原。如此引出了那個經典的法哲學議題:在塵世中的人類,究竟是否相信理性的萬能,以及理性的思辨或邏輯演繹,是否可以去建構絕對正義完美的個體和社會,而司法在這一進程中如何發揮作用和功能;人類既有的歷史可否證明這樣的命題成立;如果不能,我們如何去面對一個不完美的個體和社會體系?

在經典的犯眾怒案例——橄欖球明星辛普森案中,辛普森(O. J. Simpson)被控殺害前妻和友人,最終無罪開釋。根據普通法,犯罪的構成大致由犯行、犯意及抗辯事由構成,且犯行和犯意必須是同時共存。這是一個非常複雜的體系,僅以犯罪心理論,就大略分為蓄意、明知、輕率、疏忽四種。每一種都要詳細釐清,因為這對一個人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罪大與罪小,影響重大。在程序正義上,美國奉行嚴格的非法證據排除,其依據來自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對於個資的保護。非法證據猶如毒樹之果,必須被摒棄。在刑事訴訟中,若要確定一人有罪,必須達致排除合理懷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的層次,事實清楚、證據完整,否則只要有必要性疑點,哪怕這種疑點在數量上很少,都不能宣告嫌疑人有罪。這也就最終形成了辛普森的無罪結局——即便在控方或公眾所理解的事實上,辛普森是那個所謂的兇手;但訴訟中的重要證據,卻因取證手段不合法而遭到排除,辛普森在法律的實體結論上就成為了一個清白人。這在很多人看來不能接受。但這就是在承認人類有限理性和不完美的前提下,必然要接受的結果。因為,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和舉證門檻,在更多、更廣的時機條件下,其實主要保護了更多無辜的人不受公權力的刑訊逼供、酷刑迫害,讓人民不被屈打成招,而最大限度確保了公權力不違法、不犯錯。

歐洲大陸:德雷福斯案的輿論漩渦

以上的命題,在西方社會,表現為法國、德國的歐洲大陸唯理論哲學(Rationalism),與盎格魯-撒克遜文明的經驗論哲學(Empiricism)之間的重大差異。前者相信依靠理性和邏輯,認為人類可以憑藉自身能力演繹出一個完美的終極結論,對人性是如此,對社會建設也是如此。但在經驗論哲學中,人不被看作是萬能的,反而是不完美和有限理性的生物,因此人類只能憑藉自己的已經獲得的能力,在未知世界中根據已有的經驗或感知,去對未來做出有限和並不完全準確的歸納。

這樣的差異到了社會政治領域同樣呈現出完全不同的社會風貌。1894年,法國猶太裔軍官德雷福斯(Alfred Dreyfus)被控向德國出賣軍事情報遭逮捕。雖然案件疑點重重,但在整個法國當時強烈的仇視德國以及反猶太人的氛圍下,德雷福斯當年底被軍事法庭判決有罪,拔除軍階。後來真正的嫌疑人被發現,但基於反猶氛圍和維護軍隊榮譽,軍事法院拒絕重審。此舉激怒法國國內左翼和共和派知識分子。作家左拉(Émile Zola)發表長文I Accuse(《我控訴:致共和國總統的信》),為德雷福斯伸張正義,要求重審案件。左拉特別指出利用輿論取代公正司法的可怕之處:誤導、操弄公眾意見並使之走上狂熱是一項罪行;毒害謙遜平民的心靈、鼓吹反動與狹隘的狂熱,自己卻躲在反猶主義的堡壘背後,也是罪行。左拉一度因此流亡。而因為德雷福斯案,法國社會分裂為支持重審派和反對重審派,背後基本上反映了共和派與君主派、左翼和右翼、進步和保守的對立。1899年,在共和派的支持下,支持重審德雷福斯案的盧貝(Émile Loubet)當選為總統,但共和派力量仍然薄弱。軍事法院雖重審此案,但仍認定德雷福斯有罪。直到1902年,共和派及社會主義者組成的聯盟取得國會選舉,最高法院才在1906年改判德雷福斯無罪。

德雷福斯事件一方面展現了知識分子公共參與的精神,但也反映了當時的輿論對司法的影響。在該案十多年的拉鋸中,支持重審和反對重審的鬥爭,從報紙罵戰發展成街頭對壘,不僅比聲量,還要比人數。在100多年後,進入21世紀,仍然有法國保守派人士宣稱:德雷福斯雖然被最高法院認定無罪,但在軍法審判上依舊是有罪之身。這反映了一個非常危險的假設:如果法國的主流民意一直是右翼保守派主導,那麼德雷福斯是否永遠無平反之日?

雖然當今部分進步主義和實體正義目的論者反駁,認為弱勢的一方很難在冗長、複雜的司法程序中擔負舉證責任從而勝訴,因此訴諸輿論是簡單、迅速、直接和有效的方法。這種立場對於很多申告無門、財力有限的弱勢受害者而言,確實可以起到令人鼓舞的效果。但卻不能忽略另一種走向,那就是如果我們將輿論視為一種可以替代司法的工具,那麼很可能出現其他不可預計的情形。首先,輿論是會隨著事件進展而變化,被同情者可能會轉為被質疑者;再者,弱者在經歷過輿論力量的組合後,某種程度上可能已不是弱者。而且令人擔憂的,是輿論場的可型塑性過高,網軍、側翼無處不在,而有資本和能力操縱這些的,往往就是進步主義者們批判的對象——精英階層、企業甚至政府。最可怕的,是沒有任何人可以排除這樣一種並不罕見的可能性:輿論戰有可能變成一種基於惡意、隱藏真實意圖、非以伸張正義為真實目的之工具。在德雷福斯案中,法國陸軍部在輿論戰中的主軸是愛國,但真實意圖卻是隱藏失察之過和反猶的醜陋。因此,輿論如果替代了司法,社會以及個人對行為或事務將失去一種可預期性管理。這也是德雷福斯案帶給當代人的啟示。

這就是為何有時眾望所歸或人心所向的民意——不論是真情實感還是議程設定的塑造,並不能夠影響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原因。因為這種「民意」是變化的、非可預期的、甚至是不真實的。如果輿論替代了公正的司法,以社會的感觀和情緒衡量一個人的罪與非罪,則極可能讓一個真正的無辜之人陷入冤獄中。不論是墮胎權、大學招生的種族平權,還是其他個案,目前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盡量克制自身對社會論戰的情感回應,而是盡可能從法律見解中表達自己的立場。就與社會大眾保持了一種大法官們一直追求的「距離」,以確保司法公正。

自由守護神:無罪推定與憲政

我們再看另一個犯眾怒的判例。1966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米蘭達訴亞利桑那案(Miranda v. Arizona)確立了米蘭達警告規則:嫌疑人面對訊問時有權保持沉默。這是無罪推定的重要體現。無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是現代法治的基本原則,基礎理念是人權保障精神,即任何人不應當自證清白;而應由控訴者提出證據。 當時被大眾認知為「真兇」的米蘭達,憑藉此判決獲得了無罪之身,輿論嘩然。但也因此讓「你有權保持沉默」流行全世界。

西方法律格言云:樸素的道德和正義感,是證據法的最大殺手。無罪推定絕非樸素道德意義上的保障壞人,而是保障所有人。任何刑事或民事指控,應當奠基在正當程序基礎上,讓控訴與抗辯都能公平公正呈現。因為任何人,都有可能成為道德或群體審判或誣告陷害的受害者。

除了控方負責舉證、嫌疑人有權保持緘默,無罪推定原則另一個重要內容是司法審判機關擁有實體最終結論權。簡言之,就是一個人有罪或無罪、此罪或彼罪、罪大或罪小,只能由法院決定。司法的意義與價值,不是依靠輿論聲量的大小或支持者多寡決定,絕不能以「個個表態、人人過關」的大批判模式,去取代司法機關的實體最終結論權。在任何涉及個體自由、生命、名譽、健康、利益的議題上,以任何理由去否定司法固有的功能甚至是基礎性的法治理念,轉而倡導在一定情境和條件下的司法有限論甚至是司法無用論,都可能引起深遠的負面影響。

否定司法機能和價值的論調或先例一旦成為一種社會心理,便如同打開了一個缺口,有可能將司法無用論的正當性不斷強化而擴大其適用範圍,對司法的尊崇之感也將消失。因為趨利避害、尋求捷徑達到目的是人的天性。恰恰司法不是一種捷徑,它在時間上具有滯後性,內在上又具有複雜性。今天,行政權可以用「無法迅速打擊非法移民」的效率因素否定司法,明日就有他者可能以「舉證不易而無法協助弱勢者」的理由來貶抑司法。久而久之,司法的功能便會空心化,權威也會崩塌。

司法本身是專業、冷靜和慎獨的結合。這是法治的框格,不應受外界環境改變和影響。個案上,司法判人生死、判人錢財,筆墨之間,盡是家累或幸福安危所繫。在憲政民主層面上,司法之所以是三權之一,就在於它既要防止行政權的獨大擴張,警惕獨裁者;也要警惕立法權的擴張,用司法的專業和精英價值來守護個體自由,防止多數暴政的出現。在東歐,伴隨1989年第三波民主化浪潮的洗禮,尊重人權、崇尚司法、相信無罪推定、講求程序、重視證據,應當是牢不可破的社會共識。但曾經的「民主模範生」匈牙利,在強化民族主義、族群身分以及傳統道德信仰的大旗下,將司法的憲政監督和人權保障功能幾乎廢除,數度引發美國和歐盟的警告。匈牙利幾乎將整個國家帶往了威權化的方向。而促成這一結果的匈牙利總理Viktor Orban,在選舉中屢屢獲勝,是民意的支持者,也沒有人懷疑,年輕的他曾經是1989年讓匈牙利擺脫蘇聯操控、蕩平共產極權的自由先鋒。

司法院長許宗力在10年前,曾對匈牙利的倒退發出了感慨,他說:「在民主的遊戲規則下,民主依然是脆弱的,隨時有被逆轉可能。」許宗力之問發人深省。今年以色列的反司法改革示威再次昭告世人:司法的精英和少數,不是維護所謂壞人的工具,而是保護所有人自由的最後一道防線;因此,司法才屢屢成為威權復辟時的最大壁壘和障礙。

司法乃進步基石

1954年,美國發生的布朗訴教育局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確認公立學校種族隔離非法;1963年的吉迪恩訴溫賴特案(Gideon v. Wainwright)確認州法院應當為無經濟能力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提供律師;1989年的德克薩斯州訴詹森案(Texas v. Johnson)確認焚燒美國的星條國旗是受到法律保護的表達自由。這些判例其實都在衝擊著當時的社會主流價值和思潮。

在美國,很多影響日常生活方式和價值觀的規則機制,其實不少來自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即便是最近一兩年來頗受爭議的判決引來抗議和聲討,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依舊在按照自身的心證和專業來理解契約、自由、平等、安全這些經典而又複雜的永恆話題,而非為外界聲音所干擾。在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們的努力下,一個又一個由多數人民選舉出來的國會或州議會制定的法律,因被裁定違憲而失去效力。有時,大法官們挑戰的是保守民意占主導的社會輿論;有時,大法官們否定的又是進步民意佔優勢的人民意願。

因此,就美國的判例看,要真正協助弱勢、關懷個體,應當以完善或建立機制規則為方向。這就更需要強化對司法程序或訴訟機制的認同與尊敬。因為在人世間,目前沒有絕對完美的天堂,而任何追求絕對完美和終極目標的努力(utopia)最後都變成災難。不完美,是人類理性的現實,也是生活的常態。而人世間,最重要、最根本的就是實實在在的進步。因此,美國的這些法律故事帶來的啟示是:我們必須深刻警覺司法無用論可能的潛在危險,因為司法是在捍衛每一個人的自由、利益和清白。

作者》蘇飛  作家,法學研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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