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樂見訂定容積獎勵控管制度 學者:中央政府有權限跟責任

京華城董事長陳玉坤曾於4月30日說:「獎勵容積20%,跟容積移轉是要用錢購買的30%,這2個加起來才是840%。」

京華城董座4月底曾出面強調,京華城改建的容積率是根據《都市計畫法》第24條,獲得20%容積獎勵,不過問題在於該容積獎勵來源卻是準用《都更建築容獎辦法》。

但京華城不是老舊建物,也不在都更規劃區域內,引起一連串爭議。連帶高雄國賓飯店改建案,取得1142%的容獎,也受到關注。

對於各界熱議容積率問題,國土署長吳欣修表示,容積是公共財,容獎應優先放在公益上,並要避免獎勵單一個案或族群;若有些案子太過頭,就會透過監院或要求地方政府修正,被認為中央將控管容積獎勵。

台北市都市更新處主秘謝明同表示,「後續中央如果有相關容積獎勵控管制度,也可以多聽取地方意見,作為執法修法的參考。在兼顧公益公平、民眾權益上,避免爭議發生。」

高雄市都市發展局主任秘書郁道玲則表示,「高雄市目前的容積獎勵,主要是依照中央訂定的項目來辦理。」

地方政府樂見中央盡快訂出容獎控管制度,讓地方有所依循。學者解釋,在都市計畫規範中,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了建蔽率,一塊土地上有多少面積可以蓋建物,以及容積率、建物能蓋得多高,以維持城市景觀與空間。

容積獎勵的原意,是希望鼓勵民眾進行危老重建、都市更新,且中央與縣市有各自的容獎還可以疊加,不過現在似乎有使用過當的狀況。

政大地政系教授賴宗裕表示,「容積獎勵的結果,跟會不會促進都市更新或適當的土地開發之間,沒有太多的正相關,反而養大了開發業者,養大了地主的一種型態。也許可以設計一個容積獎勵的原則,而不會變成容積獎勵形成地方上政治考量的重要因素。」

學者指出,中央本來就有權限跟責任,檢討各縣市政府的容積總量與容獎,因此贊同進一步訂定相關規範,適度控管容積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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