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女里長涉搓湯圓賄選 判刑4年2月定讞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7日電)女子曾秀菁參選基隆市里長勝選,但被查出以30萬元要求對手棄選,另以餐宴方式向里民賄選。一、二審均判曾女4年2月徒刑,案經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歷審判決書指出,曾秀菁於民國106年間有意參選107年舉行的基隆市中正區砂子里里長選舉,邀約也有意參選的陳姓男子餐敘,表明希望陳男棄選,願補貼金錢,日後託人轉交新台幣30萬元,陳男因而棄選。

曾秀菁另於107年5月間舉辦餐會,招待15名選民,使每人享有約600元的不正利益;檢調選前接獲檢舉佈線追查,檢察官一度聲押曾女獲准;曾女抗告成功獲釋,同年底順利當選里長。

一審基隆地方法院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交付賄賂罪、交付不正利益罪,判處曾秀菁有期徒刑4年2月,併科罰金200萬元,褫奪公權4年。

案經曾秀菁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曾女矢口否認犯行,但二審認為曾女犯罪事證明確,嚴重妨害選舉投票的公正、公平與純潔,一審判刑4年2月並無違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曾秀菁不服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另方面,檢察官對曾秀菁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一審基隆地方法院判曾秀菁當選無效;案經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今年3月間駁回上訴,曾秀菁當選無效確定。(編輯:張銘坤)110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