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關提醒廠商進口太陽能電池或模組 需配合輸入規定

基隆關製作進口太陽能電池或模組輸入規定圖示。(圖:基隆關提供)
基隆關製作進口太陽能電池或模組輸入規定圖示。(圖:基隆關提供)

基隆關製作進口太陽能電池或模組輸入規定圖示。(圖:基隆關提供)

為防杜中國大陸產製的太陽能電池或模組經由第三地違規輸入臺灣,基隆關特別提醒廠商在報運貨物進口時,應依現行規定,確實查明產地並據實申報。

基隆關表示,報運進口太陽能電池或模組貨品,有輸入代號「468」、「MW0」的適用規定。其中,輸入規定代號「468」,是指進口電池應檢附出口國或產製國的產地證明書;另進口模組,除應檢附出口國或產製國產地證明書外,若不是大陸地區產製的模組及其電池,還應檢附其文件或切結書等供海關查驗;至於輸入規定代號「MW0」,是指大陸物品不准輸入。

基隆關指出,若上述貨品屬於中國大陸產製,除了符合「輸入少量大陸物品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之規定」,也就是整份進口報單起岸價格(CIF)在新臺幣32,000元以內,且單項數量在24件以內者,可免申請專案輸入許可外,其餘均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申請輸入專案許可後,海關才會准予通關放行。

基隆關表示,有關國產太陽能電池或模組復運進口,可免依上述輸入規定辦理,海關基於查緝職責,可依職權更改按照貨物查驗方式辦理是類貨物通關,以確認來貨產地確屬臺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