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導林滄敏助理違停挨告 記者改判無罪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5日電)前立委林滄敏不滿三立新聞許姓、王姓記者,報導其助理駕駛賓利車違停,自訴加重誹謗罪。許、王一審遭判拘役30日,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天改判許、王無罪,全案定讞。

林滄敏今天親自到庭聽判,對判決結果表示「我不服」。

三立新聞民國104年10月29日,以「賓利違停還嗆警 『彰化金城武』否認:與我無關」為題,報導於台大醫院違停的賓利車與時任立委林滄敏有關。

該報導提及「也有人說是林滄敏某位離職助理的座車,只是助理哪來的錢啊?立法院有所謂的便當助理掛名卻不支薪,專包工程常常狐假虎威,只是夜路走多了,還是會踢到鐵板!」

林滄敏提起自訴,士林地方法院一審認為,許姓、王姓記者應知其報導具有相當影響力,發表言論前應盡力查證,卻輕率撰寫報導,考量兩人事後曾報導賓利車主真實身分是企業界大老,並非全無還原事實的誠意,各判拘役30日。

案經上訴二審,高院承審合議庭則認為,許姓、王姓記者確實接獲消息來源,指稱該部車輛是林滄敏離職助理所有,並非出於虛捏假造;兩人也向當事人求證採訪,主觀上有相當理由確信車主是林滄敏離職助理,並將林滄敏回應據實平衡報導,並無誹謗故意。

合議庭也指出,報導雖夾雜「狐假虎威」、「夜路走多了,還是會踢到鐵板」等批評內容,足以讓閱聽大眾聯想報導所指就是林滄敏,但林滄敏時任立委,職權重大,其問政團隊成員操守、私德為可受公評之事,該報導屬對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合於阻卻違法事由。

高院新聞資料提到,林滄敏所提證據,無從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的心證,而一審未加詳查判決有罪,應撤銷改判無罪,本件不得上訴。10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