墮胎罪預告修正提高罰金挨批 不到一個禮拜法務部秒撤回草案

雖然不是女性墮胎就要被罰,但其實台灣還存在墮胎罪。(圖片來源/RDNE Stock project@pexels)

法務部上周五(1日)預告修正《刑法》墮胎罪,包括規定不罰的適用範圍及調高罰金,引發爭議,法務部今(5日)撤回墮胎罪草案預告。

法務部表示,經廣納各界寶貴意見後,認本罪章之修正涉及對懷胎婦女身體自主權、健康權之保障及衡平對胎兒之保護議題,各界意見對於本罪存廢、不罰之範圍及刑度之意見,目前尚未獲得共識,因此撤回草案預告,再行研議,以期周延。

台灣還有墮胎罪!懷孕女性人工流產就會被罰嗎?

法務部上周預告修正墮胎罪,包括修正《刑法》第288條墮胎罪「不罰」的適用範圍;刪除《刑法》第292條宣傳墮胎罪,以及調整罰金級距,通盤檢討罰金刑。

其中,懷孕婦女墮胎者,從3000元提高為8萬元;意圖營利而犯墮胎者,罰金從1萬5000元提高為50萬元,致婦女於死者併科200萬元罰金,引發最多討論,而因為這次修法也才讓不少人才認知到原來台灣有「墮胎罪」。

那麼只要女性墮胎就要罰款嗎?其實台灣還有《優生保健法》,該法第9條第一條規定,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只是《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二條又規定,有配偶者,實施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婦團婦女新知基金會憂心,若有受暴女性在伴侶強硬的要求下發生性行為,並且非預期懷孕,其伴侶不同意該女性終止懷孕並以墮胎罪來要脅,該為女性會落入怎樣的困境?過去較低的罰金可能對經濟弱勢女性都有一定的威嚇力了,罰金提高將阻卻多少女性可以自主選擇終止懷孕?

多位民進黨立委與民團反對修法,並要求廢除墮胎罪

婦女新知基金會及台灣女人連線偕同民進黨立委范雲、黃捷、郭昱晴、林淑芬、吳沛憶、陳培瑜、張雅琳、洪申翰、王正旭,及多個民間團體今(5日)召開記者會抗議法務部倒行逆施,並呼籲法務部應盡速提案廢除刑法墮胎罪。

婦女新知基金會表示,墮胎罪的存在,如同國家宣告,「女性墮胎是不好的,是一種罪」,罰金的提高,則如政府再次強調「我認為墮胎有罪,而且應該要重罰」,這種宣告罔顧了女性在目前社會文化下非自主懷孕的困境。

台灣女人連線表示,人工流產的選擇是屬於女性身體自主權的行使,它可以被規範或限制,但是女人意外懷孕無可奈何必須進行人工流產,不是犯罪行為,墮胎罪不應該被提高罰金,而是最應該被廢除。

黃國昌質疑法務部吃飽太閒,法務部今撤回預告草案

此外,民眾黨立委陳昭姿更是直言,若法務部要加嚴墮胎罪罰則,他就要提墮胎除罪化法案,事後避孕丸不用醫師處方。

民眾黨立委黃國昌則批評,該做的事情不做,去搞這個幹什麼?是吃飽太閒嗎?在台灣,尊重每一位女性朋友的身體自主權跟墮胎權,已經可以說是台灣社會非常高的一個共識。

對於外界質疑,法務部日前說明,墮胎罪並非處罰所有墮胎行為,而是在兼顧懷孕婦女身體自主權及對胎兒生命權之保護前提下,於合乎優生保健法等相關規定之情形時,懷孕婦女仍得合法進行人工流產。直到今天,法務部撤回草案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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