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地院國民參與審判案件模擬法庭--證據調查篇

文/法操司想傳媒

民國107年02月08日

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法庭

審判長

雷雯華法官

陪席法官

李世華法官

郭惠玲法官

公訴代理人

張惠菁檢察官

馬凱蕙檢察官

林伯文檢察官

辯護人

白禮維律師

沈元楷律師

陳又新律師

經過了國民法官選任程序後,隨即開始了本次模擬案件的審理程序。就讓我們來看看第一天的模擬庭,到底發生了哪些事吧!

本次模擬北捷隨機刺人事件

本次士林地方法院所模擬的案件,是改編前幾年在台北捷運中山站發生的隨機刺傷事件而成。根據法院所分發的事實資料:被告郭文君在從便利超商竊取行兇水果刀後,持刀至台北捷運雙連站1號出口,沿電扶梯左側步行而下,並用該刀刺向4位電梯上民眾。4位民眾經救治後均幸免於難,嫌犯也迅速被保全及站長等人制伏。經偵查後,法官依殺人未遂罪嫌起訴被告。

選任程序後,法官請被選任的6位國民法官及2位備位國民法官一同到會議室進行宣誓及進一步說明。在說明過程中,法官針對法院判決依據、刑事訴訟原理原則、無罪推定原則、國民法官職責等等進行說明。希望能透過說明,使國民法官們進入狀況。

完成說明程序後,國民法官們便隨法官一同步入法庭。在經過被告的人別訊問後,便由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被告辯護人陳述簡單的主張。另外,根據本次草案內容,為了要加速審理的程序,在進入審理程序前,法、檢、辯也已經針對準備程序中爭點整理的結果、證據調查的範圍、方法等等進行說明。

本次案件爭點有哪些?

在本次的模擬案件中,法官便已經先行於準備程序中整理出兩大爭點:

  1. 被告持刀揮刺4位被害人時的故意,究竟是殺人、傷害、還是重傷害故意。

  2. 被告行兇時的精神狀態,到底有沒有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的精神障礙致不能、或缺乏、辨識行為違法的能力、或該能力顯著降低的情形。

調查證據是來真的!

在經過簡短的休息過後,於下午130分正式進入證據調查程序。以下將區分依檢方出證內容及辯方出證內容分別說明:

本次的證據調查,檢察官為了證明被告罪責,除聲請調查作案凶刀、被告偷竊刀子、行刺、被制伏過程的監視器畫面、精神鑑定報告、證人及告訴人警詢筆錄外,同時也找來法院人員飾演本案被害人到庭作證,以進行檢辯雙方的交互詰問。

在此過程中,檢察官除了將書狀的影本做成簡報檔說明外,也拿出了真實的水果刀作道具,庭務員也用手套開封證據等等行為,讓人有實際在進行案件審理的錯覺。

同時,針對證人的詰問也是各種炮火交鋒。檢察官們透過對證人的詰問,企圖在國民法官心中建立「被告其實準備要刺被害人左胸,只是因為被害人及時閃避而刺到左背」的想法。相反的,辯護律師則透過被害人家人沒有全部都被刺傷、有沒有看到被告眼神、眼神又是注視哪裡等等問題,企圖讓國民法官產生被告「其實沒有想要殺人」的想法。過程中,也有國民法官針對「下手位置」、「為什麼看到有刀沒有往下衝?」等等問題進行詢問,可見大家都十分認真地在進行審理程序。

除此之外,在檢察官提示證人筆錄、被告筆錄等證據時,辯護人也對國民法官們說明,希望國民法官們能思考在距離案發15個小時後作的筆錄能不能反映被告當時的心理;被害人的恐懼可否反推被告有主觀意圖;如何採信被告的證言、又能採信到何種程度;為何警詢沒說想殺人,卻跟檢察官說想殺人等等問題。期間有部分議題被檢察官以涉及辯論程序而異議,法官也確實要求辯護人更換問題。

相較於罪刑的認定,辯護人部分則透過提出被告過去病歷資料、社工參訪記錄、精神鑑定時的說詞等等,希望能使國民法官對被告悲慘的過去進行通盤性的審查,以求在「量刑」上能充分思考。

辯護人指出,被告在案發前幾個月,曾經有站在路中間被車撞、公開場所全裸1小時等精神狀態異常的醫院記錄,以證明被告在當時有精神異常的狀況,檢察官則指出是當時經過驗尿有安非他命反應。同時,辯護人也透過提示相關社工訪視報告、被告借住親戚家時受到虐待、性侵、離開母親等等證據,以說明被告行為有其背後的生成原因。

最後,辯護人也找來了人員飾演在被告鑑定報告中,被告曾說到在小學時逼迫他口、肛交的表哥擔任證人。透過表哥的證詞,可以知道被告在過去曾受到阿姨的虐待、表兄弟的冷落欺負等等,但對於是否有性侵則表示沒有印象。檢察官在這之中,也對於辯護人反覆詢問性侵問題提出異議。其中,檢察官也在辯護人詰問證人童年回憶時,要求法官請辯護人說重點,法官也宣告異議成立,引來台下旁聽法官們的大笑。

除了法庭上攻防以外,由於本次為模擬裁判,法院也同時直播了評議室內的畫面。從評議室的畫面中,我們可以清楚看到各位國民法官針對「刀子的用法」、「作案的手法」等等問題,以能進行詳細的檢討。至於本次結果會如何,就讓我們期待2/9早上的程序吧!

除了本次被選中的國民法官外,法院也從剩下的人中挑選5位影子國民法官、與交大成員8人組成的影子國民法官,共計兩組人在庭外進行同步審議。這兩組人也將在2/9案件宣判時,作成他們的判決。

本文獲法操司想傳媒授權轉載,原文發表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