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看護遭要求從事醫療行為 新北市未訪視調查遭糾正

新北市一名菲律賓籍看護工受僱來台卻被要求抽痰,但該行為屬醫療行為,新北市衛生局未訪視調查,認定該看護未被要求從事抽痰行為,導致其遭廢止聘僱許可返國,監察院今糾正新北衛生局。(報系資料照片)
新北市一名菲律賓籍看護工受僱來台卻被要求抽痰,但該行為屬醫療行為,新北市衛生局未訪視調查,認定該看護未被要求從事抽痰行為,導致其遭廢止聘僱許可返國,監察院今糾正新北衛生局。(報系資料照片)

衛福部規定抽痰工作須由醫護人員操作,但新北市一名菲律賓籍看護工受僱來台卻被要求抽痰,看護心生恐懼,只得申請終止聘僱契約並申請轉換雇主,但遭雇主拒絕,新北市衛生局未訪視調查,認定該看護未被要求從事抽痰行為,導致其遭廢止聘僱許可返國,監察院今糾正新北衛生局,也促請衛福部、勞動部重新審視外籍看護工專業訓練機制,以及有抽痰需求的被照顧者人數及資源配置。

監委紀惠容、王幼玲指出,衛福部函釋指出,外籍看護工不可從事抽痰之侵入性醫療行為,服務範疇不得涉醫療及護理行為,只能對被照顧者口腔內(懸壅垂之前)或人工氣導管內分泌物之清潔、抽吸或移除,這樣的清潔工作應徵得移工同意,且我國服務員欲清潔口腔分泌物之照顧服務工作,也須接受16小時專業訓練(含8小時實作),才能從事。

監委表示,現行看護工雖來台之前,雖有當地90小時之照顧服務員職前訓練,入境台灣有講習,之後得參加補充訓練,但非強制且無實作訓練,雖然新北市回覆稱,外籍看護工對執行之業務內容有相關疑義,建議可向勞工局或衛生主管機關諮詢等語,但勞動部1955專線每月接獲外籍看護諮詢醫事法件數僅個位數,寥寥可數。

監委認為,外籍家庭看護工不但專業能力不足且恐將嚴重影響被照顧者受照顧權益,因此建議勞動部及衛福部,允應重新審視外籍家庭看護工訓練機制,並於契約範本載明抽吸清潔口腔分泌物之工作項目,避免類似狀況再發生。

監委認為,該看護工入台前,被仲介要求簽下「本人同意未做滿三年合約,願意賠償遞補下一位的申請費用」的切結書,經新北地方法院判決切結書無效。

另外,外籍看護工雖勞基法之適用,但勞動契約約定最低服務年限者,仍應參照勞基法範圍,顯見外籍看護工、雇主及仲介對其簽署勞動契約及其勞動權益並不清楚,勞動部應正視移工的勞動權益並積極宣導。

監委指出,衛福部統計,截至去年10月底止,,使用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服務之長照服務對象,有氣切護理(更換氣切造口管、氣切造廔口處理)或呼吸器者為4808人。

監委表示,雖於安置機構尚有護理人員協助,但外籍看護工協助個案或被照顧者人數,以及具有該專業人員的資源配置等,衛福部、勞動部、新北市衛生局均無相關資料,衛福部應會同勞動部積極研謀因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