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送員需專法?專家建議準用勞基法
為保障外送員勞權,勞動部近期正在擬定「外送員勞動權益指導原則」,但全國外送產業工會期待訂定外送員專法,擔憂指導原則不具開罰效力,無法解決問題。對此,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邱駿彥接受《NOWnews今日新聞》採訪時表示,指導原則雖不具開罰效力,但若發生勞資爭議時,法院會參考指導原則,在法令明確化前可用指導原則因應;他認為,台灣外送勞工不算特別多,要保障勞權,不見得要訂定專法,讓非勞動契約的外送員「準用」《勞基法》也可以。
邱駿彥指出,專法屬於法律,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耗費時間長,加上立法院新會期又面臨選舉,對於法案審議,可能會拖延時間,他認為,在法令通過前,先用指導原則來做更適宜。
他說,指導原則為行政命令,法的位階比法律低很多,沒有法律效果,就算雇主違法也無法處罰,但在發生勞資爭議、法院審理案子時,會去參考指導原則,若雇主罔顧勞工權益,多少會造成違法一方的「不利益」。
邱駿彥說明,目前台灣暫時難以訂定外送員專法,是因為外送平台與外送員之間的關係尚未明朗化,像Lalamove與外送員簽訂勞動契約,讓外送員獲得《勞基法》保障,但foodpanda、Uber eats兩大平台則用承攬契約,且不斷修改與外送員的關係,如法院日前判定雙方有高度從屬性、具勞動契約,認定是僱傭關係,但資方又去修改法院認為是僱傭關係的條件,這就是立專法之所以困難的地方。
他認為,勞工跟雇主之間是私人間的法律關係,勞動部只能明訂最低保障、最低標準,若要爭取更多的利益,應該是勞資雙方共同努力,另外,目前台灣外送平台的勞工人數並非特別多,若每個產業都要立專法,那「專法立不完」,建議參照非勞動契約的建教合作生、童工能「準用」《勞基法》規定,明訂非勞動契約的外送員也能在某些部分「準用」《勞基法》規定。
「外送員最在意的就是工時自由,這部分準用《勞基法》反而綁手綁腳。」邱駿彥建議,可依照勞基法第84-1條排除工時規範,「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或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者或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邱駿彥說,總之在修法前的過渡時期,可以先用指導原則來解決一些爭議。
至於有些地方政府針對外送平台業者訂定自治條例的效果。邱駿彥表示,自治條例是各縣市政府權限範圍,在境內可以發起勞動檢查,若業者違規可以開罰,但目前還未有國家法律,因此可能會出現外送員跨縣市工作時,各縣市做法不同的爭議,外送平台可能也會把該縣市的勞動成本轉嫁到消費者身上,增加外送費、加收平台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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