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今判「侮辱職務罪」違憲 將成未來藐視國會罪釋憲重要依據

憲法法庭24日做成1判決,宣告《刑法》第140條部分違憲。左為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楊皓清、右為司法院發言人陳婷玉。吳政峰攝
憲法法庭24日做成1判決,宣告《刑法》第140條部分違憲。左為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楊皓清、右為司法院發言人陳婷玉。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強颱「燕子」2018年侵襲日本,造成大阪周邊發生嚴重災情,數千名旅客受困,「卡神」楊蕙如指示男子蔡福明帶風向,在網路上侮辱外交部大阪辦事處「爛就是爛」,被依違反《刑法》140條「侮辱公務員罪」判刑5月確定。兩人質疑判決與法規侵害言論自由,聲請釋憲,憲法法庭24日做出「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宣告其中「侮辱職務罪」違憲,發回高院更審,本案將成為此次國會修改《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法案有無違憲的重要參考依據。

當年楊蕙如指示網軍蔡福明等下線在網路發文、推噓文帶風向,辱罵大阪辦事處與官員「爛就是爛」、「爛到不行」、「垃圾的老油條」、「黨國餘孽」等語,造成處長蘇啟誠輕生。楊、蔡二人分被高院以違反《刑法》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15萬元確定。二人主張該罪與判決侵害言論自由,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把第140條切割成兩部分解釋,第一部分是「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大法官認為必須限於行為人對公務員的「當場」侮辱行為,且要基於「妨害公務的主觀目的」,並「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情形,符合3要件才屬於合憲;第二部分是「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被大法官認侵害言論自由,宣告違憲,即日起失效。

楊蕙如與蔡福明因被依第二部分的「侮辱職務罪」判刑,所以可獲得救濟,憲法法庭24日廢棄兩人的有罪確定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憲法法庭說明,不是任何對公務員的辱罵行為,如口頭嘲諷、揶揄等均必然會干擾公務執行,單純口頭抱怨、謾罵或出於一時情緒反應,雖造成公務員不悅或心理壓力,但通常不致於妨害公務執行,難認是「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但當場侮辱行為,明顯足以干擾公務員指揮、聯繫及遂行公務,就會成罪。

憲法法庭強調,公務員遇到干擾公務言行時,可用合法手段排除或制止干擾,若經制止,行為人仍置之不理並繼續侮辱,此時即可認定具有妨害公務執行的主觀目的,進而據以判斷其當場辱罵行為,是否已「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如果以身體接觸侮辱公務員,例如對公務員潑灑穢物或吐痰、多數人集體持續辱罵,這類情形就不用先制止,而是直接判斷是否影響公務執行。

至於「比中指」等肢體動作,不論有無觸及公務員身體,是否構成侮辱公務員罪的要件,應視該行為有無達《刑法》第135條第1項規定所稱「強暴、脅迫」。公務員因執行職務而被侮辱,該公務員所屬機關或其長官,亦得依職權獨立告訴。

「侮辱職務罪」部份,憲法法庭解釋,人民抽象咒罵政府機關的職務行使,縱使用語言刻薄粗俗或顯屬發洩情緒,應認仍屬質疑或批評公權力的言論,難以想像會對公務執行產生明顯、立即性的妨害,須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原條文科以刑罰的設計,已違憲,即日起失效。

此案釋憲基礎將連結到國民黨、民眾黨立法院黨團近期強推的藐視國會罪,因藐視的本質為侮辱,而草案所列的拒絕答覆、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等行為,又均與職務相關,大法官既然已認定不得用刑罰處罰侮辱職務的行為,則藍白強推的藐視國會罪,是否能通過憲法原則的檢驗,本案將是重要參考依據。

本案共11件聲請案,包含楊蕙如、蔡福明、當事人、法官等6人聲請,除了楊、蔡二人獲得發回更審、當事人可請求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法官須依本判決意旨,續行審理手頭上的侮辱公務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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