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成黨產會代言人

(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釋憲大戰的戲,就這樣結束了。大法官會議針對《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作出第793號合憲的解釋,《中華民國憲法》所要保障政黨存續與人民自由財產權利的基本價值,也隨著徹底崩毀瓦解了!

本號解釋有一罕見的奇特現象,也就是有大法官在意見書裡反過來「教訓」勇於聲請釋憲的行政法院法官所撰寫的釋憲聲請書,指其「內容、觀念、結構及論證上均相當可議」云云,如此無端指責具有憲法意識、願意在訴訟案件案牘勞形之際提筆聲請釋憲的法官們,恐怕已有失憲法法官的氣度風範,更甚者,該大法官竟將黨產會違法粗糙任意羅織罪狀,以致在司法訴訟幾乎屢戰屢敗,處理黨產成效不佳的不利局面,歸咎於行政法院法官「對黨產、政治立憲民主及轉型正義之認知狀況及態度…,潛藏之嚴峻問題」,不僅立場已失公允,更猶如黨產會的代言人,心中念茲在茲唯有轉型正義,卻未見憲法意識及訴訟知識,委實令人錯愕。

再者,本號解釋最令人可議之處,莫過於關於「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屬於「附隨組織」的規定(以下稱「過去的附隨組織」),大法官竟也同樣為合憲宣告,合憲宣告的結果,等同於只要曾經被政黨實質控制過的任何法人、團體或機構,永遠要被貼上「附隨組織」的標籤,必須承受名下的財產將會被無限期禁止處分,甚至全數充公的財產權嚴重侵害結果,如此完全顛覆破毀我國《民法》依憲法第15條所建構的財產權法律秩序,甚至是獨步全球的發明,足以使我國人權法治水準倒退50年的落後獨裁式立法,大法官竟然無動於衷,僅以「落實轉型正義」一語輕輕帶過加以包容,儼然屈服於當前政治氛圍,未能堅守憲法基本價值,令人遺憾。

實則,「過去的附隨組織」與「現在的附隨組織」此二者在本質上有明顯的不同,前者已經脫離政黨的實質控制,根本不可能再對政黨的公平競爭產生影響,即無與「現在的附隨組織」相同對待的道理。縱使將「過去的附隨組織」納入《黨產條例》的適用範圍,惟在處理程序及認定要件上,亦應與「現在的附隨組織」異其規定,否則即有違反平等原則的疑慮,這是再清楚不過的道理。

大法官見未及此,未能深思正視其中的憲法爭議,亦屬遺憾。 (作者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