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許宗力曾反對國會調查權

圖為憲法法庭日前召開言詞辯論。(郭吉銓攝)
圖為憲法法庭日前召開言詞辯論。(郭吉銓攝)

國會改革法案立法院民進黨團26日遞交釋憲聲請書,但國會調查權爭議,司法院長許宗力當年「初任」大法官時,在2004年12月15日就針對「真調會條例」釋憲案提部分不同意書,他直言立法院「無法」擁有相當於歐美國家國會所擁有的弊端調查權,他「再任」大法官後是否會作成一樣的主張,成為大法官能否公正審判的關鍵。

法界人士指出,監察院效率不彰、背離民意,國會調查權雖然目前交由監察院掌有,但多數民意仍希望由人民直接選出的立委來調查弊端,大法官的見解也理應與時俱進,符合主流民意,更不能讓無民意基礎的大法官,推翻有民意基礎的立法院。

兩顆子彈事件讓當年的陳水扁總統連任成功後,當時在野黨立委們通過「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柯建銘等立委不服,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2004年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585號的部分合憲解釋,但有高達16項條文因與國會調查權屬性不符而違憲。

當時的大法官許宗力曾提部分不同意見書,他說,就憲法政策層次而言,他贊同立法院應擁有相當於歐美國家的國會調查權,但我國憲政設計是五權分立,無法與外國三權分立者相提並論,因此不能擁有國會調查權。

許宗力認為,制憲者根據孫中山先生的五權憲法理念所為設計的本意,原本就是有意不讓立法院擁有相當於歐美國家國會所擁有的弊端調查權,即使已與當代憲法思潮有所脫節,但憲法權力秩序的重整,仍屬修憲者職權範圍,對釋憲者而言,應是不可擅入的禁區。

他表示,我國將國會調查權交由監察院所掌有,即使修憲後,監察院不再是民意機關,但其彈劾、糾舉與糾正之職權並未改變,先前的釋憲結果也只敢賦予立法院在幫助立法、預算等主要職權之行使的文件調閱權,並不及於對人之傳喚與訊問權。

許宗力更直指,賦予立院國會調查權予罰鍰的強制處分權「違憲」,因為依憲法規定,立院對政府人員與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只能「邀請」其到會備詢,這表示制憲者有意不讓質詢權之行使配置強制處分權,既然受邀質詢不到都不能處以罰鍰了,調查權又有何理由配置罰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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