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許宗力 二度反對國會調查權

憲法法庭10日針對聲請暫時處分國會改革法案等4案進行公開準備程序,大法官蔡炯燉(左起)、大法官許宗力、大法官許志雄等一同出席。(本報資料照片)
憲法法庭10日針對聲請暫時處分國會改革法案等4案進行公開準備程序,大法官蔡炯燉(左起)、大法官許宗力、大法官許志雄等一同出席。(本報資料照片)

司法院長許宗力「初任」大法官,在2004年針對「真調會條例」釋憲案,提部分不同意書,直言立法院「無法」 擁有相當於歐美國家國會所擁有的弊端調查權,他「再任」大法官後這次擔任憲法法庭的審判長,裁准的暫時處分理由也對國會調查權提出違憲的質疑。

兩顆子彈事件讓當年的陳水扁總統連任成功後,當時在野黨立委通過「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柯建銘等立委不服,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2004年大法官作成釋字第585號的部分合憲解釋,但有高達16項條文因與國會調查權屬性不符而違憲。

當時的大法官許宗力曾提部分不同意見書,他認同歐美國家的國會調查權,但我國憲政設計是五權分立,無法與外國三權分立者相提並論,因此不能擁有國會調查權。這次他擔任審判長的憲法法庭,在13位大法官同意的情況下,作成暫時處分,依舊延續這樣的主張。

憲法法庭大量引用585號的釋憲解釋內容,認為修法後的規定,讓立法院委員會決議所設的調查專案小組,可行使調查權與調閱權部分,明顯與585號解釋意旨不同,依釋字585號等解釋意旨,被要求提供資料的對象,只限於組織性的「有關機關」,並不及於個人性的「有關人員」;至於相關人民或政府人員,除了只有負有以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方式,協助立法院調查權行使的義務外,沒有當然負有提供資料、物件的義務。憲法法庭表示,政府機關或部隊被要求提供的文件、資料或檔案,極有可能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事項,這些資訊一經被迫揭露,對國安影響甚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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