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花立院案屬於「公民不服從」,全數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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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8日,太陽花學運爆發,起因為當時國民黨立委張慶忠以「30秒」宣布完成《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的委員會審查。因其議事程序欠缺,又兩岸關係敏感,引發廣大台灣大學生的反對。以林飛帆、陳為廷等人為首的學生們,以「服貿協議退回行政院」為主要訴求,衝進立法院,並號召群眾將其佔領,展開為期23天的太陽花學運。
歷時三年,經過冗長的審判程序,終於在2017年3月31日宣判。這裏也和各位說明,整起太陽花事件,可再細分成「318佔領立法院的立法院案」、「323佔領行政院的行政院案」以及「411包圍中正一分局」等相關案件。本次是立法院案的一審宣判,台北地方法院認定,被告22人,全數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法操》長期關心太陽花學運,撰寫法庭旁聽解析。在過去,《法操》臨庭的相關文章中,已經提及本案在審理程序上的諸多疑點,除了對於各項起訴罪名「構成要件」的質疑外,對於檢察官在法庭上一直「拿不出有利的證據」證明被告有罪,《法操》也曾在文章內建議北檢撤回起訴。本次的判決結果,不僅令人欣慰,對各位被告而言,也算是遲來的正義。
太陽花立法院案,涉及三項主要罪名,分別為:「煽惑」群眾佔領立法院、在立法院中山南路門前聚集,涉嫌「違反集會遊行法」,以及對議場執行驅離警員「妨害公務」。本次宣判,法院作出無罪判決的理由,到底是什麼呢?讓《法操》帶領各位來了解。
法院首次採用「公民不服從」作為理由
檢察官所指被告等人「煽惑」他人犯刑法侵入住宅罪,該罪構成要件須為「『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是指無正當理由擅入他人住宅或建築物而言,而公民不服從,正是侵入立法院的正當理由。
法院參酌國內外學說「公民不服從」的7大要件:
(一)抗議對象係與政府或公眾事務有關之重大違法或不義行為
(二)須基於關切公共利益或公眾事務之目的為之
(三)抗議行為須與抗議對象間具有可得認識之關聯性
(四)須為公開及非暴力行為
(五)適當性原則,即抗議手段須有助於訴求目的之達成
(六)必要性原則:無其他合法、有效之替代手段可資使用
(七)狹義比例原則:抗議行動所造成之危害須小於訴求目的所帶來之利益,且侷限於最小可能之限度。
而本次的太陽花學運,完全符合以上七點。
首先,兩岸服貿協議是國家的公眾事務,被告等人認為立法院無法表彰民意,佔領立法院除了表達訴求外,實際上也成功阻止立法院於2014年3月21日的會議,所以,這些手段,是必要且有助於達成訴求的。
再者,觀看當時的狀況,服貿協議送到立法院審查後,客觀上是已無開啟後續審查機制的可能。所以,佔領議會的手段,也符合必要性原則及狹義比例性原則。
「警察維持秩序」與「民眾言論自由」的界線
至於立法院中山南路門前違反集會遊行法部分,被告蔡丁貴等人,在立法院外牆內外聚集,表達對於服貿協議草率通過的不滿,檢方認為,違反集會遊行法。
就此部分,法院認為,當時的集會秩序尚屬和平,並未有暴力及口角衝突的發生,而且依警方現場的人力配置,應該可以控制現場狀況與維持秩序。且警方每次舉牌時間過短,約在10至20分鐘左右,並在45分鐘內,就密集舉牌4次,未能讓現場集會民眾充分表達訴求。
因此,法院認為,警方舉牌警告行為,並不能說完全沒有瑕疵,被告未依據警方有瑕疵的指揮離場,繼續集會表達訴求的行為,並「無」違反集會遊行法第29條聚眾不解散之規定。
「妨害公務罪」——舉證不足、手段未達強暴脅迫
針對「妨礙公務」的部分,也是太陽花立法院案自審理以來,法庭辯論所注重的焦點。最後確定,本案妨礙公務的證據不足,例如:無法指出被告投擲對象為何人、無從得知哪位員警有因被告言論心生畏懼之意等。
而就手段部分,認為被告「無積極」攻擊行為,以及被告在脫離員警強制架離時,所發生的「肢體碰撞」,法院認為其不構成妨礙公務及傷害等犯行。
本次的審判結果,可謂替台灣民主施打了一劑強心針,但整個太陽花事件還沒有完全落幕,除了本案仍可上訴外,在2017年4月10日,323太陽花佔領行政院案也將宣判,就讓《法操》跟大家持續關心。
參考資料:
1060331被告黃國昌等104年度矚訴字第1號妨害公務等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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