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蹤24小時才能報警?律師揭黃金時間
兒少或成人失蹤,未滿24小時不能報案?這是台灣人普遍對尋人案件的普遍印象,但其實是錯誤觀念!臉書粉專「巴毛律師混酥團」17日特別解釋此項迷思,其實根據「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規定」,不管是成年人老人還是幼兒,都沒有要失去聯絡24小時以後才能報案的規定。
巴毛律師混酥團提到,「失蹤要等走失24小時才能報案喔」,這其實是普遍台灣人對尋人案件的錯誤印象,可能是來自電視電影,或是各種馬路消息以訛傳訛,在還沒唸法律以前也是這麼以為,但其實「沒有要失去聯絡24小時以後才能報案的規定」。
巴毛律師指出,但規定也有例外,若報案協尋的是因案通緝者、入監服刑或因案羈押者、出境滿二年未有入境紀錄,且戶籍已遷出國外者、死亡或已受法院死亡宣告者、為詐領社會福利補助、保險或其他事由者、其他法律規定不得受理者,則不在此限。
巴毛律師特別強調,「失蹤案件應該在第一時間報案,才能在黃金時間協尋」,尤其兒少失蹤案件,若是誘拐兒童,很有可能在很短的時間內被更換穿著或是髮型,甚至24小時以內就被送到海外,如果不在第一時間報案,會增加協尋的困難度。
另外,巴毛律師建議,如果聽到警察說「再找找吧」、「24小時才能報案」、「會留案底喔」、「要有輕生傾向才能協尋喔,他有嗎?」、「你這樣是誣告(我真的聽過這種說法…當事人直接請我去警察局吵架XD)」,請不要因此就放棄,可以直接打110報案。
最後,巴毛律師也再次提醒,24小時後才能報案是台灣民眾長久以來的錯誤印象,但其實只要有人失蹤都可馬上就近報案,不用到住所或是戶籍地所在的派出所,就近的派出所都可以受理。
然而,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官網提到,如有家屬失蹤,民眾報案程序為第一,如有家屬失蹤時,其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姊妹、或監護人,均可立即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警察機關報案請求協尋;第二,報案人如能提供失蹤人的照片,由警察單位上網張貼,將更有利於協尋;第三,報案人於報案後,可至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服務項目/治安/查詢失蹤人口網頁查閱。至於,各派出所值班員警受理失蹤人口案件,不論是屬本轄或他轄均應受理,並依規定應隨到隨辦。
(封面示意圖/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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