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批「員工旅遊」扣特休假等於變相扣薪!恐已違反法勞基法
「員工旅遊」是公司常見的員工福利之一,然而,員工旅遊的開銷該由哪一方支付、在假日還是平日出遊、員工是否可拒絕參加等細節,卻往往容易產生爭議。近日,就有網友指出,假如企業將員工旅遊視為「福利」,就應該讓員工有決定是否參加的權利,即使費用全額補貼,仍然要求員工必須以特休假或請事假的方式參加,奇怪的遊戲規則讓她覺得超不合理,更直批「根本不是福利」。
該名網友是在臉書社團「爆怨公社」發文,提出台灣關於「員工旅遊」的種種奇怪現象。原PO表示,許多公司並沒有給員工選擇不參加員工旅遊的權利,即使員工不喜歡行程或有其他因素不想參加也不行,且公司補助的金額大多要視年資而定,年資淺的員工往往必須自付部分額度,而即使公司全額補助旅費,也可能要求員工要用自己的特休假或請事假扣抵。種種的斤斤計較的制度,讓原PO十分不平,認為「這樣不就一樣扣薪水了嗎?所以(我)覺得如果硬要員工參與,請給足福利,不要給那種一半的,還強迫員工一定要參與,個人覺得這只是變相的扣薪水而已,根本不是福利。」
這個話題,讓許多網友心有戚戚焉,紛紛留言分享自己員工旅遊不開心的經驗:「我還遇過員工旅遊要自己開車的,油錢還是車上的人一起分擔,公司只出門票錢跟餐費」、「小一點的公司比較容易這樣,不參加會被說不合群,參加行程不喜歡還要自己開車自己出油錢,還要拿特休卡出來補」,還有網友表示,這種都還好,最怕的是「名為員工旅遊,實為教育訓練」的包裝:「員工旅遊搞得跟教育訓練然後還叫你出錢。」、「通常是不參加就上班,但是有的公司要求團隊精神的,這種你覺得不OK的盡快換工作,有一就有二,不用勉強自己,也沒有辦法改變團體」還有網友建議,若真覺得公司對於員工旅遊規定的不合理,不妨詢問勞工局看看。
據了解,勞基法第38條第2項有相關規定:「特休假應由勞工自行安排,故公司不可強制規定員工要用特休假參與員工旅遊」而台北市勞動局官網上也有說明,員工旅遊若屬強制參加性質,且旅遊日為一般上班日,公司應照給工資,若公司強制參與又隨意扣薪,雇主可能就會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的規定;只有當員工旅遊不同於一般勞務給付情況下,工資給與才可由勞雇雙方另行議定。
(封面示意圖/取自pixabay)更多東森財經新聞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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