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合法聲請國會擴權法案違憲審查?

圖片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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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順貴

行政院對國會擴權法案的覆議,立法院將在6月21日進行表決,公民團體已號召全國公民自19日起至21日重返青島東路與濟南路展開青鳥行動,縱使藍、白一意孤行讓覆議失敗,公民力量仍可以在2026與2028的選舉算帳,最近民調各黨民意支持度的起降正是前兆。此外,民進黨從6月14日起已各自下鄉宣講,向民眾說明法案如何違憲、行政院為何要覆議的理由,國民黨東施效顰,也跟著下鄉宣講辯駁,台民黨主席柯文哲與黨團總召黃國昌則先後喊出,不如辦電視辯論會好好來辯論。

實質辯論應在法案通過之前,而非事後咆哮作秀

國會擴權法案當然該仔細地好好辯論,但那應在立法院法制及司法委員會的審議過程,方有實質意義,而非粗暴草率地三讀通過,引爆民意怒吼與行政院提出覆議之後,又想藉機在電視前繼續噴口水表演。所以,隔(15)日傳出電視辯論會破局,黃國昌趁機誣指民進黨立院黨團沒人敢應戰,其實應該是大家都看破他的手腳,沒人想要在無實質意義的場合陪他表演,讓他咆哮噴口水而已。黃國昌怎不說於法案二、三讀前,立委沈伯洋、台北市議員苗博雅都曾邀他逐條公開辯論,而自己怯戰不敢回應?

有趣的是,黃國昌16日在立法院中興大樓又出來特別強調,說先前有資深媒體人向他邀約舉行辯論會,該媒體人「禮數很夠」,「第一時間我就欣然同意了」,這是在告訴國人他很喜歡被吹捧嗎?他還說針對公共政策議題辯論在民主社會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柯建銘這樣子的邏輯(指拒絕辯論),民主進步黨主席賴清德是不是要背書啊?我會希望賴清德主席勇敢一點,接受公開辯論的邀請。」表面上看好像講得很有道理,但公共政策議題的辯論,不是應該在政策還沒拍版定案之前?針對法案的討論、辯論,難道不也是應該在法院三讀通過之前(能實質討論、最具實益的是在委員會審查時)嗎?黃國昌與傅崐萁狼狽為奸不讓法案有仔細討論審查機會,粗暴通過法案於先,於三讀通過後才說要與民進黨辯論,如此玩愚民話術耍弄民眾,叱責他為奸佞小人,實不為過。

解散國會此際難以成立

行政院固然已提出覆議,但成功機會微乎其微,仍有不少人一直鼓吹覆議不成之後就解散國會,但筆者早在本專欄〈這般黑箱威權的國會被藐視也是剛好而已〉一文已分析依《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5項或第3條第2項第3款等規定,必須立法院先對行政院長提不信任案並通過,總統才可以解散國會。依目前國會生態,藍白狼狽為奸,可以肆無忌憚橫行無阻,怎可能會笨到去提行政院長不信任案來做球給總統解散國會?行政院走完覆議程序後,接下來政府與執政黨還是審慎構思如何打贏憲法訴訟,才比較重要且務實。

以立院通過的國會擴權法案內容,影響所及的機關包括行政院轄下所有公務員(也包括考選部與銓敘部公務員)、直接影響刑事偵查的法務部、監察院監察委員職權,依《憲法訴訟法》第47條規定,目前確定可以對國會擴權法案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的政府機關有行政院;依第49條規定,超過1/4以上的立法委員也可以。至於監察委員調查權雖然也被國會調查權侵犯,但國會調查權規範對象是被調查的公務員,雖然逾越院與院權力分立的分際,侵犯到監察委員的調查權畢竟是間接的,監察院能否直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可能還很有討論空間。

行政院提釋憲可成

人民過往要聲請釋憲或現在要打憲法訴訟(《憲法訴訟法》第59條規定),大前提都必須窮盡司法救濟程序,也就是官司要打到最終審敗訴定讞。而同法第48條也規定:「前條(指國家最高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之法規範牴觸憲法疑義,各機關於其職權範圍內得自行排除者,不得聲請。」也就是說如果可以自力救濟排除,就不可以聲請釋憲。只是就行政院而言,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連院長也無法自行排除,提出覆議,可說已盡力阻止違憲法案生效適用,因此,覆議失敗後再打憲法訴訟,合法性應該沒問題。

至於集結超過立委總數1/4的民進黨立委依《憲法訴訟法》第49條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呢?個別立委縱使人數超過1/4,也不等同是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因此,可以不受前引同法第48條規定的限制,直接提憲法訴訟嗎?

今年5月24日,憲法法庭默默做出一件113年憲裁字第16號裁定,這件裁定的理由第二段這麼寫:「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依憲法第62條及第63條規定,有議決法律制定案或修正案之專屬職權。是立法委員基於維護憲政秩序及法治原則之職責,於制定或修正法律時,本應自行審定符合憲法意旨之條文。倘法律公布施行經相當時日,立法委員認有違憲疑義,自應先行提出修正案,並於確定修法未成後,由少數之四分之一以上立法委員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始與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修法未果」意旨無違,從而符合憲訴法第49條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中之就其「行使職權」要件。」

民進黨立委若想打憲法訴訟,得注意必要程序

也就是說,未來如果民進黨立委也要打憲法訴訟,不能只主張國會擴權法案內容違憲,也不能光憑當初國會擴權法案於立法過程,民進黨的版本都無法付委或併案審查,而省略再次提修正案要求付委審查,必須重新提出修正案,再被藍、白聯手封殺後,才滿足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113年憲裁字第16號裁定所要求或揭示「確定修法未成」的前提,而符合《憲法訴訟法》第49條就其「行使職權」的要件。

如果民進黨團對這些合法性程序問題,沒有仔細研究應對,稍有不慎,轟轟烈烈提起的憲法訴訟,卻被司法院憲法法庭以不合法為理由裁定駁回,那就不僅是顏面盡失這麼簡單而已,民意的失望、民心的喪失,將會是民進黨難以承受之重!筆者雖非民進黨所喜之人,為了台灣民主自由,仍特別撰文提醒。

作者是因為喜歡大自然與賞鳥,而把法律用到保護環境與土地上,卻滿身不合時宜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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