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歐陽娜娜在中國國慶晚會的演出行為?
⊙姚孟昌
持中華民國護照的台灣藝人歐陽娜娜與香港及中國本地藝人,在中國慶祝十一國慶的晚會上演出反美電影《上甘嶺》主題曲〈我的祖國〉。究竟這是否屬於歐陽娜娜個人表演自由,如國民黨人士或旺旺中時社論主張國人必須包容尊重,政府也不應對其演出開罰?或如陸委會指稱,其行為已經「傷害台灣民眾情感」、「辜負台灣社會的愛護與支持」?政府應尊重歐陽娜娜個人表演行為?抑或應依法處罰其未經政府許可而逕行與中國機構進行政治性活動,特別是對台統戰活動?歐陽娜娜受邀在晚會上演出主辦單位指定演唱歌曲是屬於她個人言論表達範圍?抑或被視為商演活動?釐清上述問題將有助國人適切評價歐陽娜娜的演出行為。
1990年代前,台灣在國民黨一黨專政威權統治下,即使憲法明文保障人民言論、講學、著作、出版、集會、結社等自由,政府仍以國家安全、社會穩定之名對上述自由進行高強度且事先管制,個人甚至被迫政治表態,否則無法取得營業證照或工作許可。
最典型是藝人必須通過審核取得演藝證後方能演出,歌手若未在演出時唱一定數量的愛國歌曲如〈梅花〉、〈中華民國頌〉,將無法保有歌星證,形同被剝奪工作權利。藝人演出前節目必須送審,演出時也受情治單位監控。廣電事業機構若非政府經營,就是須取得特許後始可經辦。節目因內容違反廣電規定而被腰斬禁播者,時有所聞。
當時有詞曲創作被列為禁歌,不許藝人演出。依照1976年12月1日由行政院新聞局編印的禁歌曲錄,共計438首。鄧麗君小姐名曲〈何日君再來〉被列入禁歌。歐陽娜娜的姑姑歐陽菲菲當年演唱的〈熱情的沙漠〉紅遍半邊天,只因其中一聲「啊∼」被認為帶有性暗示而慘遭查禁。
當時藝人還恐懼被警備總部處以「歌監」而喪失工作權。國民歌后鳳飛飛小姐就因得罪警總而成為歌監的受害者。解禁後,她被迫參加「三民主義統一中國大同盟」宣傳晚會,大唱愛國淨化歌曲自保,甚至還學唱京戲以表政治認同。又如歐陽娜娜父親歐陽龍在反共樣板戲《藍與黑》中大聲說出:「我是堅決反共的,當然要跟著政府走。」、「反共是需要信心跟決心的。」。歐陽龍按照劇本唸台詞,並非個人信念表達。其演出不過是工作,且是受到黨國恩給庇蔭的特許工作。
那時的藝人談不上有創作表演自由,更談不上有言論自由。解嚴後的台灣,已不會再有藝人被迫要向政府表忠的情事發生。藝人的言論、創作與表演自由均受到憲法保障。
對岸中國則呈現與民主台灣截然不同的景象,藝術創作仍須服務於政治。歐陽娜娜受邀演出的晚會──「中國夢、強國頌」,主題包括「激蕩愛國情懷」、「彰顯大國擔當」、「喜迎建黨百年」等,在在顯示其濃厚的政治色彩。中國《環球時報》總編胡錫進盛讚歐陽娜娜是台灣年輕人選擇兩岸統一的樣板。
其實歐陽娜娜有如當年黨國統治下的藝人,在官方安排下成為政治工具,僅能照本宣科、依樣對嘴。當她選擇站上那個舞台時,就已經放棄個人言論自主與表演自由。若有人主張歐陽娜娜演出應受憲法言論自由或信念自主之保障,這是完全昧於事實的說法。其荒謬猶如主張在西伯利亞集中營的奴工享有高唱社會主義歌曲的自由。
憲法之所以保障藝人創作與表演自由,旨於實現人性尊嚴、促進人格發展、保障個人藝術自主性與創造力,彰顯多元社會的個人自由與公民自決。憲法特別保障社會的少數與異議者,使其不受社會主流、強勢族群或國家政府的壓迫與限制。主張政府應高度尊重歐陽娜娜的表演自由者,無視歐陽娜娜自甘為中國官方喉舌,對內壓制多元意見、對外統戰台灣人民。她的表演完全悖離憲法保障藝術表現自由之目的。
其實,歐陽娜娜演出較無涉於言論自由,而是與其個人營業自由相關。藝人上台表演本是她的營業型態,政府限制個人營業自由的規範密度較限制言論自由者寬鬆。個人職業活動若違反公共利益或對他人權益造成損害,國家於必要時得依法干預甚至限制。
以涉及兩岸人民往來事務為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要求國人經營之運輸器航行至大陸地區前,須事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第33條規定,除有法律規定外,國人不得擔任大陸地區的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職務或為其成員;人民在中國不得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行為。違反者須受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之處罰。
國人皆知,許多台灣藝人為了生計或擴大演藝生涯之故,選擇前進中國。他們在中國工作時不能有違背官方政策的言行,被要求必須冠上「中國台灣」名號,被要求公開說出「我來自台灣,我是中國人。」人在屋簷下,不得不低頭。稍有不慎,輕則被中國網民檢舉抵制,重則被中國政府禁制處罰。
只是大多數台灣藝人潔身自愛,不會有為自身利益而傷害台灣人民與國家利益之行為。這些藝人遊走兩岸,仍得台灣人民的喜愛與支持。僅有少數如黃安者,爽用台灣健保與公民權益,卻時時唱衰台灣。更可惡的是蓄意誣陷舉報其他藝人如盧廣仲、林宥嘉、周子瑜、NONO等,被舉報的台灣藝人從而喪失演出機會甚至必須公開道歉。黃安的行為已嚴重影響他人權益,自應受法律追訴。
民主化下的台灣,國人經常將自由掛在嘴上,卻忽略憲法所保障的自由有其本質限制。個人在享受自由時,卻忘記須對公共福祉盡一己之責。正如《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明訂,個人不得濫用言論自由侵害他人權益或破壞公共秩序與國家安全;也不得違反聯合國原則如禁止侵略以及威脅或破壞和平之行為、保障各國主權獨立與領土完整等。
言論自由不可被無限上綱到不受任何約束,甚至可以作為攻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工具。國際人權專家在2013年與2017年審查《台灣國家人權報告》後,兩度建議政府應增訂刑法,將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言論視為刑事犯罪。可見台灣並非對於言論自由保護不足,而是對羞辱歧視他人、製造族群仇恨、或以謠言假新聞惑亂人心破壞民主的言論規範不足。
國人固然可以批判歐陽娜娜的媚共行為,卻無權強迫她表態何為「我的祖國」?憲法保障任何人無須在多數或政府強迫下,進行非自願的表意或為自己的認同道歉。只是,當歐陽娜娜選擇成為中國統戰工具,返國後自應接受主管機關調查。若經查明其行為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1條第1項第1款與第2款:「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 (構) 、團體或涉及對臺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 (構) 、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或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自應接受主管機關依法開罰。
至於這高達五十萬的罰鍰意義何在?對歐陽娜娜而言,或許這就是營業成本。可是對國人而言,則是政府昌明法紀,維護公共利益的具體措施。
筆者以同為台灣人的身分提醒歐陽娜娜,今天她所享有的聲名、財富、自由與幸福,無一不是建立在台灣人民堅守自由民主憲政的基礎之上。她無須認同台灣為祖國,但遵守國家法律則是身為公民應盡的義務。這點,當謹記不忘。
作者為英國倫敦大學法學博士,輔仁大學學士後法律學系專任助理教授,主要領域為憲法與國際法,台灣國際法學會理事,長年關切人權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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