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平權系列文章】同婚通過後,外國人可以來台灣締結同性婚姻嗎?
文/法操司想傳媒
2019年05月17日,立法院經過了數小時的逐條表決,終於在當日三讀通過了《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下稱「748施行法」)》,同年05月24日開始,我國籍的同志情侶就可以依748施行法的規定,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是亞洲地區第一個同婚合法化的國家。
然而,除了我國籍的同志想結婚以外,也有許多外國籍同志想要來台結婚、或者台灣人想要與外國籍同志伴侶在台結婚,這樣究竟可不可以呢?這就牽涉到了《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而這必須要先從誰該適用什麼法規開始說起。
哪些人應該適用哪些法規?
首先,有關適用法規的問題,由於748施行法並沒有特殊規定,因此外國人結婚的相關問題,就要回到其他規範跨國婚姻的法規來處理。
目前,我國處理跨國婚姻成立、效力等法規適用問題,主要是透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稱「涉民法」)加以規範;但由於我國與中國間的關係特殊,我國人與中國人結婚的話必須要適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至於澳門、香港人的話,則又要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下稱「港澳條例」)第38條的規定,應該類推適用涉民法規定處理。我們簡單做成以下的表格:
此外,為了要避免出現重婚的問題,在辦理結婚登記的時候,戶政機關會要求當事人出具「單身證明」作為在其本國沒有結婚的證據,在此先做統一說明。
了解誰應該適用什麼法律以後,我們下面就站在雙方符合性別以外的其他婚姻成立要件的基礎上,分別幫大家排列組合一一剖析!
如果是台灣人和港澳地區同性伴侶、或非中國之外國籍同性伴侶締結同性婚姻
在這個狀況下,從上面的表格來看,應該要根據涉民法的規定來決定婚姻的成立要件。
根據涉民法第46條本文的規定:婚姻的成立,依各該當事人的本國法判斷。這邊採取的是「併行適用」主義,也就是說,必須要當事人雙方分別依照自己的本國法可以結婚,才會成立有效的婚姻。
以同性婚姻為例,假設台灣人民A在2019年05月24日以後要與汶萊籍同性伴侶B結婚,他們兩人的婚姻是否成立,依照上述的涉民法規定,必須要A適用台灣法可以結婚、且B適用汶萊法也可以結婚,兩人的婚姻才會成立。因此在本件的狀況下,由於在2019年汶萊法下同性不得結婚,所以A、B兩個人的婚姻就不符合成立要件。但如果今天B是世界最早同婚合法化的荷蘭人,那他們兩人的婚姻就符合成立要件。
至於港澳居民,由於香港澳門在2019年並未承認同性婚姻,因此港澳居民與台灣人間的同性婚姻並不符合成立要件。
如果是2個港澳地區人民、或非中國之外國籍同性伴侶在台締結同性婚姻
如果是兩個中國人以外的外國人或港澳地區居民,基本上適用涉民法規定,因此除符合台灣本地的登記結婚要件以外,還需要各自符合自己國家的婚姻成立要件,才會成立有效婚姻。因此只要任一方家不承認同性婚姻,就不會成立有效的婚姻關係。
此外,除了需要符合上述的要件外,由於台灣採「登記婚」制度,因此即便是兩個外國人要在台灣登記結婚,也必須要持單身證明到任一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才會成立有效的婚姻關係喔!(內政部《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參照)
如果是台灣人與中國籍同性伴侶
如果當事人一方是中國籍,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的規定: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也就是說,在本法的規定來看,如果台灣人要和中國籍同性伴侶結婚,似乎只要在台灣辦理結婚登記就可以成立有效婚姻了。
但是在實務面上,根據報導,由於辦理登記結婚必須要有由中國政府機關開具、海基會驗證的「單身證明」,但由於目前並沒有開放以「結婚」為由申請簽證,海基會在驗證時會特別加註「不能作為結婚用途」。因此在目前實務面上來看,台灣人與中國籍同性伴侶並沒有辦法在台灣辦理結婚登記。惟陸委會似乎將修法處理此問題。
如果是2個中國籍同性伴侶在台締結同性婚姻
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41條第2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相互間及其與外國人間之民事事件,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大陸地區之規定;而在同條例第52條中,有針對婚姻的成立要件設有規範。因此,2個中國同志伴侶理論上可以依照上開條例第52條的規定,在台灣成立有效的婚姻。但是由於上面說到的實務面上問題,目前仍無法實現。
如果是中國人和港澳地區同性伴侶、或中國人非中國之外國籍同性伴侶在台締結同性婚姻
如果是這樣的狀況的話,中國人會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適用我國法可以締結同性婚姻;而另一方應該依照涉民法的規定適用自己的本國法規定,如果有開放同婚、且符合台灣的婚姻成立要件,理論上就可以在台登記結婚。但是基於前面提到的實務面上問題,目前無法實現。
以下我們以雙方都有符合性別以外的所有婚姻成立要件為基礎,幫大家整理了一個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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