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公布 資料保存10年後銷毀
記者鍾佩芸/台北報導
為促進與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並健全學生輔導工作,教育部配合去年11月12日總統公布「學生輔導法」規定,訂定發布「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盼透過明定明確的規範,使各級學校依法落實推動學生輔導工作,並避免產生可能的問題。
教育部學務特教司專員郭佳音說明,施行細則針對學生輔導法各條文施行的細節性、技術性、程序性事項,加以說明或補充解釋,內容包含輔導教師資格、輔導專責單位等,讓目前現行的輔導機制有法源依據,學校也能更清楚地針對學生特性訂定輔導措施或計畫。
施行細則也首度在教育相關法規中規範學生輔導資料保存年限,明定學校必須詳實記載輔導紀錄並保存10年,並定期銷毀避免個資外流。郭佳音進一步說明,過去學校多以一般文書處理方式儲存輔導紀錄,但學生在進入下一個教育階段學校時,輔導資料可能因年限超過而遺失,透過明訂保存年限,可以讓後學校合作、更方便調閱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