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侯建業專欄-投資越南前必作功課:法令及營運成本評估
工商時報【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海外業務發展中心 駐越南合夥人執業會計師吳政諺】 近來因中美貿易壁壘升溫,帶動一波在中國的台資企業轉進越南熱潮,然而從語言、法令及勞工條件等差異看來,台商過去在中國成功經驗恐無法直接複製,正確來說,不可將在中國行之有年的慣例、實務或潛規則,視為理所當然在越南一體適用。相反的,應在投資前先強化對越南法規瞭解,再聽取越南發展已久的台商經驗作為輔助,藉此辨識規定與實務之間的差距。 根據過往經驗,投資前期的資訊採集及分析所花費物力,佔整體投資金額不到百分之一,卻關鍵 決定企業在越南投資是否誤走冤枉路。在台灣視為簡易取得的各項證照,在越南定要步步為營,一但錯失申請,小則費時變更錯失商機,大則可能造成資金無法順利匯回。 大致來說,在越南投資必須先建立下列面向資訊庫: •投資架構:境外股權規畫及廠房取得方式 •投資及營業相關執照取得:受環保規範製程、廠房建照、及出租廠房許可等,會因文件不完備致行政審核延遲。 •進出口稅費、增值稅及企業所得稅:稅務機關對已就享租稅優惠、重大關聯方交易、持續虧損、重大增值稅退稅之企業列為查核重點。 •勞動成本:外籍員工支薪方式、社會保險負擔及勞動效率。 以下就企業決定越南投資報酬時,常忽略元素作一說明,供有意加入企業參考。 (1)加工出口企業(EPE) 性質類似台灣加工出口區內的保稅工廠,專責進口生產外銷為主的產品,並享有免適用增值稅及關稅的優惠;同樣的,在越南境內購買含增值稅的勞務及商品,也不得辦理抵減及退稅,但可將此進項增值稅視為費用,作為申報企業所得稅時的抵減項目。 (2)增值稅 近年來在稅務革新後,不論來料加工及進料加工身分的稅務待遇幾近相同,但應特別注意: 設備:建廠期間之進口設備,其進項增值稅餘額超過三億越盾(約當台幣40萬)可辦理退稅,惟常見因進口程序或其他瑕疵造成無法如數退稅情形。 原物料:出口企業若累積應退稅金額大於越盾三億以上,最高可退回當期外銷金額10%的稅款。 (3)關稅 企業來到越南多看中東協與歐美之間的關稅減免,惟中美雙方加徵關稅的關鍵為原產地的認定,而不是以貨物的起運點或貿易國為判斷依據。越南的原產地證明需以國際商品統一代碼查驗最優惠國所給予稅率,並證實越南境內加工產品已發生實質性改變,才能主張越南為原產地。 (4)土地使用權 相關租金一次付清情況下方得辦理抵押設定、分租(需先取得出租營業許可)、轉讓(工業區內需經管理局同意)、或以土地作價入股。 (5)資本利得稅 草案現正於國會審議中,最快於2019年起施行.修法方向由原先股權買賣獲利時課徵20%,考量稽徵成本過高,調整為就買賣金額課徵2%,並陸續有判例顯示透過海外間接股權交易實質買賣越南企業,仍適用越南資本利得稅徵繳。 (本文作者為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海外業務發展中心 駐越南合夥人執業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