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樂死合法化也受挑戰 這一州上訴法院最新裁定:合憲

新澤西州安樂死合法化三年以來,不斷有宗教團體試圖挑戰這部法律的合憲性,同時也是執業醫師的猶太教拉比格拉斯曼(Yosef Glassman)等人2020年以宗教信仰自由為由針對新州的安樂死法(Medicaid Aid in Dying)提出憲法訴訟一審敗訴;案經上訴後,新州上訴法院日前裁定,確認安樂死法的合憲性。

原告方指稱,單單仰賴醫師專業判斷病患是否適合執行安樂死有極高的誤判可能,且有一定機率會導致病患會在意志不自由狀態下「被迫選擇安樂死」,對所有新澤西州的公民造成危險。

但此主張並未獲法院認同,高等法院法官洛吉(Robert Lougy)2020年表示原告並未在訴之聲明中陳明「自己」因安樂死法遭致何等損害,因此以原告不具當事人適格為由,駁回原告之訴;上訴法院法官納塔里(Arnold Natali)更在判決中直言:「原告訴之聲明沒有法律依據。」

根據該法規定,執行安樂死前的程序要件相當完備;首先,獲准被執行安樂死的病患須罹患「經醫學研究證實為不可治癒、無法逆轉」的疾病,且預期壽命不到六個月,才能在預計執行日前至少15日,同時以口頭及書面申請,向兩位合法執業醫師提出安樂死訴求,說明已「充分了解」現在自己的健康狀況,並在意志自由的前提下作出安樂死的決定。

病患主治醫師可以依據良心選擇不協助病患安樂死,但有義務尊重病患選擇,並將病歷提供給有意願執行安樂死的醫師參考;確定病患安樂死的要件成立後,就可以開立處方簽,由病患自己或家屬協助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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