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字兩個口:死刑合憲,但…

[FTNN新聞網]文/鄭自隆(國立政治大學傳播學院兼任教授)

某位有錢的爸爸一直討厭女兒的窮男朋友,一天男友上門求婚,爸爸說,沒問題祝福你們,但請你先買帝寶,以保障我女兒的生活。

爸爸是實質拒絕女兒窮男友求婚,但講漂亮話,這像不像大法官會議對死刑是否合憲的判決:死刑合憲,但要在嚴密法律程序下,限縮適用範圍。

憲法法庭日前對死刑做出有條件合憲的判決。(圖/unsplash)
憲法法庭日前對死刑做出有條件合憲的判決。(圖/unsplash)

但「嚴密法律程序」與「限縮適用範圍」就有8道關卡,如同富爸爸為要保障女兒生活,而要窮男友先買帝寶才能結婚一樣,表面同意,但事實上很難達到,這是當官的藝術,官字不只兩個口,還有兩個臉孔,表面一個樣,骨子卻不是那回事,用話術包裝「實質廢死」主張。

這8道關卡,分為3個部分;第一是死刑適用範圍,即第1道關卡死刑只限「犯最嚴重之罪」,憲法法庭判決,認定現行刑法「殺人罪」、「性侵故意殺人罪」、「強盜故意殺人罪」、「擄人勒贖故意殺人罪」中的死刑仍合憲;但若要針對以上4罪名做出死刑判決,須符合「只適用於犯罪情節最嚴重」、且「程序符合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要求」兩個要件。

在語意的解釋,「最」是最高且「唯一」,但急遽社會變遷,也使得犯罪手法日新月異,憲法法庭並沒有說甚麼是「最嚴重之罪」,因此司法院或法務部大概也很難規範定義,只能由法官自由心證;在媒體討論中,有法界人士謂「間接故意」不得判死,所謂「間接故意」即犯嫌犯罪針對A,但犯罪結果波及B,B算活該倒楣,就不算「最嚴重之罪」,如果這是大法官會議的意旨,那2021年高雄城中城大火46條人命向誰訴冤去?

高雄市鹽埕區「城中城大樓」慘劇,中年同居男女吵架女方放火,造成住戶46死43傷,事關46條無辜生命,因為女方縱火是吵架洩恨,無殺人故意,所以縱火者僅被判無期徒刑,2023年8月30日二審也維持原判決;此例讓人無言,似乎鼓勵犯罪人可以我行我素,不必考慮波及無辜的後果。

果然和二審宣判僅僅只隔一個月,10月1日又有夫妻吵架,妻子一時氣憤,放火燒了地下室老公的車,還好及時撲滅,只燒了停放旁邊兩輛車,無人傷亡;但若是造成多人傷亡,是不是又可逃死?是否模仿?是不是燒死46條生命只判無期徒刑,讓她心存僥倖?

第二部分是調檢審過程完整性,第2道關卡是涉殺人罪時,偵查時要有辯護人到場,第3道關卡是第三審要開言詞辯論庭,第4道關卡是第三審開庭要有律師辯護;這是為避免冤案發生而做的周延措施,社會沒有特別意見;但第5道關卡是判決一致性,也就是科處死刑判決,應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一致決」。

這太難了,似乎被判死宛如中樂透,現在國民法官與專業法官中,吃齋唸佛、茹素避葷不知有多少,誰要「沾血」?當專業認知與宗教信仰產生嚴重認知不和諧時,如何取捨?成了犯嫌要賭的「運氣」。

修憲、或彈劾總統、副總統或政黨違憲解散的判決都未要求一致決,判死居然要求「一致決」,顯示憲法法庭是「實質廢死」,只是遮遮掩掩不敢明說而已。現在國民黨要修法讓憲法法庭採2/3決,但民進黨說這是政治操弄、癱瘓憲法法庭,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2/3是癱瘓憲法法庭,那「一致決」呢。

第三部分是精神障礙者不得判死,第6道關卡是行為時有精神障礙,不得判死;第7道關卡是審判時有精神障礙,不得判死;第8道關卡是執行死刑時有精神障礙,不得執行。只要碰到精障即不得判死,這是人道考量,但如果心機深沉的壞蛋,在籌畫殺人時,先去精神科掛幾次號「製造」病史病歷是不是可以逃死?

大法官會議的判決基本上是以「聯合國兩公約」為基礎的詮釋,兩公約是1966年聯合國通過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簡稱「公政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兩公約中談到死刑的只有「公政公約」第6條,主張人人皆有天賦生存權,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被剝奪,對死刑之判決設下極高門檻,要判死必須符合,「犯情節最嚴重的罪」、「所依法律不違反本公約及殘害人權公約」、「非依終局判決,不得執行」三種條件,方可實施死刑。

但任何價值的衍生均有其社會文化背景,西方的「廢死」是基於督教博愛的精神,願意原諒仇敵;但東方社會講的是「果報」,父仇不共戴天,並無原諒的傳統,「復仇」成為必然,也是被害者家屬心靈的救贖,何況是否原諒被告是被害者家屬權利,哪輪到國家越俎代庖幫被害者家屬拿主意。

大法官會議判決不敢與台灣社會民意直接對撞,但骨子卻以西方價值是尚,迎合執政黨主張,形成官字兩個口,圓融而面面俱到;台灣雖小,應該尊重自己文化,建立以自己價值為基礎的法治觀念,何需處處效顰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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