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須同意!高中職這些情況請嘸身心調適假
[NOWnews今日新聞] 為了照顧學生心理健康,協助平衡身心狀況,教育部113學年度起在高中職實施身心調適假,學生須經家長同意後可提出申請事宜,每次請假應以半日或1日作為單位,而且單一學期應以3日為限,但在學業成績評量與學期補考期間,不得申請身心調適假,而且建教生若仍處於校外實習,也不適用規定。
大學心理假上路以來,各界對於相關假別是否向下延伸至國高中階段看法不一,後來教育部112學年度第二學期先在42所高中試辦身心調適假,接著也於《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當中的第24條增訂「身心調適假」請假類別,自此成為一項確切的請假事由。
至於學生怎麼申請身心調適假?根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身心調適假實施注意事項》規定,每次請假應以半日或1日作為單位,單一學期則以3日為限,務必提出家長或實際照顧者同意的證明,無需檢附其他文件、資料,並且按照學校規定完成請假程序。
學生到校前請身心調適假,應於申請當日學校規定到校時間前由家長或實際照顧者先行通知學校,等到學生請假期滿返校後就按照學校規定補正請假程序,如若學生到校後欲提出身心調適假提早離校,學校也應了解學生身心不適原因,並且聯繫家長或實際照顧者、取得同意後才可讓學生辦理請假手續,填寫臨時外出單離開學校,等到請假期滿返校後再補送家長或實際照顧者同意的證明,除非情況特殊,學校就須聯繫家長或實際照顧者到校提出同意證明與接送,學生始得離開學校,而且一般情況之下,學生不得事後補請身心調適假。
再者,《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身心調適假實施注意事項》提到,學生定期學業成績評量、學期補考期間,並不適用身心調適假,以及建教生若在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與《建教生權益保障法》所定的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期間,或學生依照《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所定的校外實習期間,應依合作機構的請假規定辦理請假,亦不適用身心調適假的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身心調適假非屬事假,因此不會列入《高級中等學校學習評量辦法》第25條規定「學生曠課及事假之缺課節數合計達該科目全學期總修習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以零分計算」,但也不得申領全勤獎。
學校權責單位應要定期(例如每週、每兩週或每月)彙整提供學生申請身心調適假的資訊給予輔導處(室)參考。教育部對此提到,身心調適假成為正當的請假事由,有助協助學生覺察個人的心理狀況,也能促進教師、家長的重視。
另一方面,為了能讓學生理解身心調適假相關規定,台北市政府教育局製作「身心調適假關懷小卡」,除了提醒學生身心調適假相關注意事項,並且提供學生4個簡單的自我檢核項目,包括「我感到情緒嚴重低落、疲倦」、「我感到課業壓力過重、喘不過氣」、「我覺得被同儕孤立或排擠,心情低落」、「我對未來感到徬徨,需要重整思緒」,協助學生評估身心情況,呼籲正確運用身心調適假,而非為了享樂或逃避學習責任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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