宸鴻前法務協理敗訴

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宸鴻與前法務協理陳錦華間的勞務官司,在士林地方法院勞工法庭判決陳錦華敗訴後,陳錦華不服提起上訴,但高等法院認為,兩造業已解除委任關係,宸鴻並願支付700萬元給陳錦華,陳錦華堅持雙方為僱傭關係,要求回任及給付薪津,並無道理,判決上訴駁回。 陳錦華原任職於美國那斯達克交易所掛牌上市的慧榮科技,2009年12月7日接受宸鴻的任用通知書,約定自2000年3月1日起任職於宸鴻,擔任財務會計處下的法務部資深協理,年薪為305萬元。宸鴻並於2000年5月給予陳錦華得認股52單位的權利,且享有員工現金及股票分紅福利。 陳錦華認為,和宸鴻間的法律關係為僱傭,並非委任。任職以來,工作表現良好,2011年1月份經評定為A等,並獲加薪。不過,宸鴻後來打算將她調往宸鴻轉投資的達虹科技公司,薪資條件須重談、認股權及員工分紅須取消,她同意調動,但拒絕重談薪資條件,也拒絕放棄認股權及員工分紅。 宸鴻卻在2011年9月7日,發函通知她終止與公司間的僱傭契約。 陳錦華認為,宸鴻逕自終止僱傭契約並不合法,於是向法院提起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宸鴻應自2011年9月8日起至回復工作之前一日止,按月於每月末日給付22萬2,604元薪水。 宸鴻則說,該公司委聘陳錦華擔任法務部資深協理,年薪高達305萬元,為法律部門最高主管,兩造間契約的性質為委任。後因兩造已無法維持信賴關係,宸鴻因此終止委任契約,並願意給付700萬元以彌補她因終止委任契約所受損失。